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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10-13  来源:   点击量:

西安学院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国家教委印发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办法》,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和发掘我校科研信息资源,有效为科研、教学工作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档案是国家的财富。我院科研档案由院综合档案室与科研处统一管理,设专人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应负责科研档案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条 科研档案及其管理要保持其准确性、系统性、可靠性、完整性。努力实现我院的科研档案工作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并逐步采用先进的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手段,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深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服务。

第三条 科研档案工作要纳入科研计划、规划、管理制度和有关人员职责范围之中,与计划管理、课题管理、成果管理、学术活动等工作紧密结合。实行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四同步”管理,即下达任务与提出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评审科研成果与档案部门出具科研课题归档情况的证明材料同步。

第二章 科学研究档案归档范围

1. 上级有关科研工作方面的文件

2. 科研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统计报表

3. 实验、测试、观测、调查、考察的各种原始记录

4. 数据处理材料

5. 设计的文字说明和图纸

6. 研究工作阶段小结、年度报告

7. 配套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相带、幻灯片、影片拷贝等

8. 样品、标本等实物的目录

9. 研究报告、研制报告

10. 论文专著

11. 鉴定会材料

12. 鉴定证书

13. 推广应用意见

14. 课题工作总结

15. 科研成果登记表

16. 科研成果奖励申报与审批材料

17. 科研成果获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8. 专利申请书或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19. 转让合同、协议书

20. 对外学术交流材料

21.科研处会议记录

第三章 科研档案的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四条 科研课题鉴定后两个月内,须将形成的材料分类、整理、按规定编目、装订成册、加封面目录和卷宗编号后的科研档案移交综合档案室。

第五条 科研档案是审核评价科研成果的一项重要依据。从课题获准立项起,课题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科研档案工作,按规定认真积累、收集、整理本课题形成的科研档案材料,如实反映研究的全过程。

第六条 由几个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科研项目,由主持单位归档保存一套完整的技术档案;以外单位为主的项目,只保存我院所承担部分的科研档案。若遇无法分割知识产权的档案材料,须完整保存其案卷,并加文字说明。

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外,应将复印的副本或档案材料的目录送交主持单位立卷归档。

与国外合作的研究课题,经协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科研文件的归档办法。

第七条 课题研究的记录,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原始记录及文件材料必须用兰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字迹要求工整、清楚,图样清晰,以利长期保存。

第八条 研究课题记录用纸,必须符合档案保护和装订的要求,统一采用A4纸张。一般要求双面打印,标题使用三号黑宋体,正文使用四号宋体,注释及参考文献使用五号宋体,数字原则上使用阿拉伯数字;文稿格式执行论文发表标准格式。

第九条 案卷要用线绳装订。每卷材料要叠齐,以便翻阅立卷时,保持科研资料的内在联系,组成一个或若干个案卷。每一案卷的厚度一般不能超过2厘米,若材料过多,可分订成数卷,但要分清段落,同一内容的材料不要分订两卷,每卷卷首须加上卷内目录,每个课题最后一卷的卷末要加上备考表。卷内目录、备考表和封皮由综合档案室提供。每张材料的右上角要编上顺序号。

如原稿有两份,只须装订一份定稿。如原稿有原则性分歧,应将数份原稿同时装订在一起,并注明初稿、二稿、定稿字样,原稿不清的,要附上打印或誊清稿。

第十条 科研项目一旦结束或告一段落,应及时写出工作总结,并组织研究课题有关人员对研究所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整理,经课题负责人审核并报学术委员会评审结项后,交科研档案管理人员审查并指导立卷,审查合格的科研档案方可办理移交手续,双方经办人当面验收确认后交院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移交科研档案时,必须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经办人签字后各保存一份备查。必要时科研处保留科研档案副本。

第十二条 综合档案室在接受归档的科研档案材料时,应认真核查档案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如不符合规定要求,有权让移交人重新加工整理。

第四章 科研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 已归档的科研档案,要进行登记、分类、编目、制作卡片,按专业分别保管。

第十四条 科研档案归档于院综合档案室后,不得随意涂改。必须进行修改补充时,须先向科研处办理申请修改手续,修改补充以后应在备考表内写明修改人的姓名、修改原因和时间。

对已装订成册的科研档案材料,一般不准拆开;有特殊情况需要拆开时,应事先取得科研档案专管人员同意,并报院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科研档案的保管期限:对反映我院的研究、教学、实验、使用等方面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科技档案,定为“永久保存”;对在较长时间内具有利用价值的,定为“长期保存”;对利用时间较短的,定为“短期保存”,短期科研档案须保管15年以上。介于以上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科研档案,确定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第十六条 已过保管期限且确无学术价值的科研档案可以销毁,由院综合档案室提请科研主管院长审查批准,编制清册,并指定监销人。

第十七条 借阅档案时,须按规定审批,并要认真填写《借阅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归还。需继续借用,要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查阅公开发表或技术已转让的科研技术档案时,须凭本人工作证;查阅未公开发表的档案材料,须经院综合档案室领导批准。本课题研究人员,可以直接查阅本课题档案。借阅人员在利用档案时注意保密,不得擅自拆卷,或转借他人。非本课题参加人员查阅机密档案须经课题组负责人同意,综合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引用发表时要注明出处。

第十九条 学院以外人员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科研处、综合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复制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章 科研档案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科研档案管理人员属专业技术人员范畴,应根据科技档案工作人员的要求配备和管理,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科研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参加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科研档案管理法规、政策,坚决按照档案操作规程办理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研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落实科研档案安全保密制度,秉公办事,确保档案完整、规范、安全,不得损毁、丢失和泄密。对于涉密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案卷封面必须标明“机密”、“秘密”字样,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科研处。

二〇〇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