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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1-25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825 号)及《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93 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省级文化产业有关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绩效情况及省级财力状况等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政府引导、创新方式、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县相关部门参照省级相关部门分工细化责任。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预算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分配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及开展绩效再评价。

市(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实施资金监督管理、绩效自评和项目验收等。对报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有监督审核责任,对资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实施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及绩效目标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和财务决算,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具体包括:

(一)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支持纳入国家级、省级相关经济发展规划的文化产业项目;支持纳入国家级、省级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库的项目。

(二)文化企业。支持省属国有文化企业资产重组,文化企业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支持骨干文化企业转型升级、做大资本金规模,加快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支持各地培育规模以上及专精特新文化企业。

(三)产业发展集聚平台。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示范性产业聚集区(基地)建设;支持创建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支持发展相关文旅产业链和特色产业集群。

(四)新型文化业态。支持文化与旅游、文物、体育、科技、工业等深度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发展文化创意、数字文旅、数字出版、媒体融合、动漫游戏、电子竞技等新型文化业态项目。

(五)文化与金融融合。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PPP模式等经济活动;支持文化企业通过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支持文化产业服务类平台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打造文化金融产品。

(六)县域文化产业发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依托当地文化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培育壮大县域文化产业项目。

(七)文化产业活动。支持开展或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重大文化产业活动,支持文化出口以及开展全省性重大对外文化贸易活动。

(八)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助。

(二)资本金注入。对新组建、改组建立、实施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以及实施重大文化项目的省属国有文化企业注入资本金。

(三)股权投资。通过参股各级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等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四)融资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担保等方式融资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所实际发生的融资费用给予补贴。

(五)绩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企业、项目以及文化产业专项考核优秀单位给予奖励。

(六)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控制数,结合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确定支持重点和申报范围,于每年6月底前,发布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依法在我省境内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和省内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以及省内非经营性文化单位和相关机构。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区)项目申报材料,通过宣传部门申报的项目,经同级党委宣传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通过文化部门申报的项目,经同级文化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文化部门。

(二)省级文化部门项目申报材料,由省级文化部门将本系统和市(区)文化部门申报的项目审核汇总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三)省属文化企业申报材料,经集团公司审核汇总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成立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和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确定提出拟支持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以及未报送自评报告的;(三)以前年度补助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四章 预算批复和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对超过规定时限、逾期3个月以上未下达预算的,省财政厅可根据逾期长短按一定比例扣减预算;逾期6个月仍未下达的,扣减全部预算,收回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在30日内下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制度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结余结转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管理使用,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支出范围和内容的,应当按原申报途径逐级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报批。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宣传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绩效目标,每年2月份形成上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县)主管部门报送省委宣传部。省委宣传部根据自评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自评,于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省财政厅依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和抽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核、申报项目,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于202811日止。《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1719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