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财办教〔2018〕189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省级艺术创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艺术创作规律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创作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舞台艺术创作、传播交流推广、青年艺术人才资助等方面。
第三条 艺术创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家评审、择优扶持、注重效益、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项目库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 艺术创作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分工负责。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定年度资助项目计划,管理专项资金财政项目库,检查监督及绩效评价。省文化厅负责编制年度资助计划,管理专项资金部门项目库,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艺术创作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创作、传播交流推广、青年艺术人才资助等三大类。其中:
舞台艺术创作主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交响乐等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以及独幕剧、小品、杂技、魔术等小型剧目和作品。
传播交流推广主要对具有鲜明陕西特色的优秀艺术作品的展演、展览等传播交流推广给予支持。
青年艺术人才资助主要对40岁以下的青年艺术人才采取选派进修的方式进行培养,对青年艺术人才及其作品创作给予资助。
第六条 依据艺术创作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资助资金。
单位:万元
项目种类 |
资助额度 |
舞台艺术 |
大型舞台剧和作品 |
戏曲、话剧项目 |
120≤ |
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 |
200≤ |
儿童剧项目 |
60≤ |
杂技剧项目 |
150≤ |
木偶剧项目 |
50≤ |
皮影戏项目 |
30≤ |
小剧场戏剧项目 |
40≤ |
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 |
60≤ |
曲艺(长篇、中篇)项目 |
25≤ |
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 |
50≤ |
小型剧(节)目和作品 |
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 |
10≤ |
戏剧小品项目 |
5≤ |
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和合唱项目 |
7≤ |
歌曲项目 |
5≤ |
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项目 |
5≤ |
群舞项目 |
10≤ |
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项目 |
5≤ |
杂技、魔术项目 |
7≤ |
皮影项目 |
7≤ |
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 |
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为每个立项资助项目提供100≤的资助资金。 |
青年艺术人才资助项目 |
进修 资助 项目 |
全额资助国内高等艺术院校一年进修学费。 |
创作资助项目 |
戏剧编剧创作人才项目 |
10≤ |
曲艺编剧创作人才项目 |
5≤ |
音乐作曲创作人才项目 |
5≤ |
舞蹈编导人才项目 |
5≤ |
舞剧编导人才项目 |
10≤ |
舞台艺术表演人才项目 |
10≤ |
美术创作人才项目 |
中国画 |
5≤ |
油画、雕塑 |
版画 |
水彩(粉)画 |
书法(含篆刻) |
摄影 |
工艺美术创作人才项目 |
5≤ |
|
|
|
|
|
|
|
第七条 舞台艺术资助项目、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资助金额不得高于项目预算和决算的50%。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每年5月份,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印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优先发展领域和资助方向,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可按要求申报。
第九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设定绩效目标,且满足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等要求。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重大艺术创作项目、省级文化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二)其他单位、社会组织等申报的项目,按属地原则和预算管理级次,由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审核部门严格把关,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文化单位业务专家、高校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集中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度建议。评审通过的项目分别在省文化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程序纳入项目库。
第十三条 省文化厅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建议,从项目库中择优遴选支持项目,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报省财政厅审定。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同时批复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省文化厅根据省财政厅预算下达文件,与相关项目单位签订《陕西省艺术创作项目资助协议书》,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的艺术创作项目未明确创作主体的,可采取直接委托、资格资质审查、现场答辩论证进行评审。根据申报主体的竞争力、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等综合因素,择优确定项目承担主体。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对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经首演验收合格后,拨付30%;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20%。
第十八条 对立项资助的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30%。
第十九条 对立项资助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30%。
第二十条 对立项资助的青年艺术人才项目,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或进修结束后,拨付50%。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单位需按原渠道上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批准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按照“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艺术创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项目本身相关费用。其中:
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剧本、音乐、编导、舞美设计等创作环节以及规定演出场次的剧场租赁、交通运输等费用。
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作品的修改提高和传播交流。
传播交流推广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展馆剧场租赁、交通运输、学术研讨、资料录制等费用,不含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和作品保险等费用。
青年艺术人才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进修学费以及深入基层创作采风、资料收集、材料购置和作品录音录像、包装运输、展览演出、结集出版等与创作有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年度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下年度项目资助。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对资助项目实施绩效管理。项目执行中,省文化厅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完成后,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对资助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验收和后续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未报送自评报告以及以前年度补助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项目单位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核、申报项目,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艺术创作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