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繁荣陕西艺术创作,确保我省艺术创作项目资助管理科学合理,经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遵循艺术创作生产规律,面向社会广泛征集,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家评审,择优扶持,规范使用。
第三条 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主体为陕西省内登记注册的艺术创作(演出)团体或相关艺术创作法人组织。
第四条 艺术创作项目包括按照申报评审程序确立的艺术创作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的艺术创作项目。
第五条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共同对艺术创作资助项目进行管理。省文化厅负责编制年度资助计划,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年度项目申报、遴选、监督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审定年度资助项目计划,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六条 艺术创作资助项目主要包括舞台艺术创作、传播交流推广、青年艺术人才资助等三个方面。
(一)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
本项目资助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
(二)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
本项目资助具有鲜明陕西特色的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艺术设计、工艺美术和网络文艺作品的展演、展览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三)青年艺术人才资助项目
本项目资助满足我省艺术事业当前和长远发展需求的青年艺术人才培养和青年艺术人才创作。每年资助20-30名左右,资助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资助内容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等领域的艺术专业人才。方式包括选派进修、作品创作资助等。
其它艺术创作资助项目按照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省文化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点,结合全省艺术发展规划及现实需要,编制年度资助计划,并于每年5月向社会公开发布下一年度申报指南,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资助范围,申报主体依据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
第八条 省文化厅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动态调整和专家自愿等原则,从全省遴选具有较高专业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各类艺术方面的专家,同时邀请财政、审计方面的专业人员和群众代表组建艺术创作专家库。
第九条 省文化厅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或遴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专家组数量视申报项目种类数量而定。
第十条 评审组自申报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分类审核,遴选出资助项目,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
第十一条 评审分初评、复评、终审。
(一)初评。按申报项目分类,组成初评专家组。初评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
(二)复评。按申报项目分类,组成复评专家组。根据需要组织现场答辩论证,复评专家组对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的建议。
(三)终审。资助项目经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审定后,通过陕西省文化厅官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二条 终审通过项目分别纳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对不予立项资助有异议的,可自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省文化厅提出书面复查请求。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
第十四条 省文化厅对申报主体提出的复查请求,应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报主体;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组织评审、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主体。
第十五条 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的艺术创作项目可采取直接委托、资格资质审查、现场答辩论证进行评审。根据申报主体的竞争力、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等综合因素,择优确定项目承担主体。
第四章 拨款与支出
第十六条 资助计划公示完成且无异议后,省文化厅分别与获得立项资助的各申报主体签订《陕西省艺术创作项目资助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遵照《陕西省艺术创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主体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和《陕西省艺术创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舞台艺术创作类资助项目中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需在省内完成不少于10场公益性演出任务。小型舞台剧(节)目和作品应同意按照省文化厅安排,参加省文化厅组织的公益性演出活动。
(二)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应同意按照省文化厅安排,参加省文化厅组织的公益性演出、展览活动。
(三)青年艺术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者应同意参加省文化厅组织的出版、展览、演出等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项目承担主体或受委托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承担主体须提交书面申请,报省文化厅审批。资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暂停拨款。
(一)变更项目承担主体,或项目主体丧失执行能力;
(二)变更已批准的资助项目名称;
(三)资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四)项目预算有重大调整;
(五)资助项目延期完成;
(六)终止资助项目;
(七)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需报省文化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跨年度资助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资助项目主体应根据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及下年度实施计划,填制《陕西省艺术创作项目资助年度检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文化厅。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省文化厅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陕西省艺术创作项目资助协议书》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专家组结项验收报告。不合格项目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全额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经费结余应当退回。
第二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资助项目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注“陕西省文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年度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字样及相应标识。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对资助项目实施全面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时,项目申报主体应设定并报送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要条件。项目执行中,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项目资金。项目验收时,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对资助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验收和后续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文化厅有权检查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和结项审计,项目承担主体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检查及审计结论作为续拨经费、评审新报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省文化厅可委托地方文化部门,对本地区“大型舞台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首演、首展等重要节点、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根据需要,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监督。
第三十条 省文化厅在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应约谈实施主体项目负责人:(一)接到投诉或举报,反映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二)监管中发现项目质量、内容导向、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三)单方面搁置或更改项目实施的;(四)不配合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五)项目实际实施与绩效目标偏离的。被约谈的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会议,说明相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整改意见完成项目整改。约谈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由省文化厅存档。约谈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后续资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主体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者,省文化厅给予批评、通报,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文化厅将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三)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与立项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六)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八)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九)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文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