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法学生专业素养,加强对刑法的认识与兴趣。西安培华学院法学系特邀国家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副院长王东明老师为我们讲述“刑法规范用语的奥妙与诡异”。本次讲座由西安培华学院法律服务中心协助举办。
此次讲座采取了线上线下同时进行的形式,线上通过直播的方式给更多同学们提供了可以了解刑法规范用语的机会。

首先法学系主任马亚乐老师介绍了参与本次讲座的主讲人王东明副院长、点评人赵旭东教授、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梁蕊常务副院长、赵洁副院长、法学系高燕副主任以及法学系全体教师。

赵洁副院长致辞: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方略的引领下,中国法学学术疆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拓展,而刑法学也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门法律学科。而在学习刑法学的过程中,刑法规范用语也是一项重要内容,鼓励同学们在日后的学习中多用法言法语。

讲座开始之后
王彦鹏老师上台讲解长安风云第二集,王老师将晦涩难懂的刑法知识以案例的形式展现出来,给同学们提及了教唆杀人的有罪论与无罪论两种立场,在座同学们也是极为感兴趣,纷纷和老师展开了互动。

案例分享结束以后
马亚乐主任随后说道:法学系开展此次活动的目是为了培养大家案例分析的能力,给同学们在校期间了解对于法考主观题的应对经验和感悟,举办活动的目的是采取多元化的教学方式来增加学生们的学习兴趣,并将会在后期开展更多与法学相关讲座,同学的未来有着无限的可能,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要以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督促自己。

王东明副院长上台进行讲座。
一、“明知” 最早的条文
刑法里并未阐明这个原则,但是在司法解释第8条里有着相关解释,随后出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都延续了刑法里的明知等于确知+应知(应知也是明知应知是“真的”不知)→不知等于明知

二、盗窃罪中的“盗窃”是否是“秘密窃取”
秘密是相对的,但其实只要是采用一系列非法手段转移占有,都有可能构成盗窃罪,不管秘密还是不秘密都不影响。
三、窝藏包庇罪中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
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尽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
同学们听完王东明副院长讲述的内容之后,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积极参与互动,并表达自己的观点。

王东明副院长最后做了总结:刑法的学习,要注意规范用语与日常用语,不能漠视二者之间的内涵差异;要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不能简单套用西方话语;要体系性地认知学习,不能碎片化地割裂条文间的联系。
接下来赵旭东教授为本次大会作最后总结,规范用语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此次讲座,相信大家也学到了很多,为我们的讲座划上完美的句号。

讲座结束之后,老师们合影留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