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 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 发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和《西安培华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以及学校所属的企业、其它相关单位。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 理制度;完善固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科学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完好;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考核评 估体系;逐步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固定资产 核算,逐步实行固定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 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构筑 物及附属设施、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 他固定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课桌椅等),也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三)学校以及校办产业、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 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 以及通过捐赠、租赁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纳入学校固定资 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一)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指学校占有和使用的房屋、 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 职工生活用房、学生宿舍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构筑物包 括道路、广场、大门、围墙、雕塑、绿化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 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置设施,包括房屋 建筑物内的电梯、通信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消防工程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 括各种专用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体育器械)等。
(三)一般设备:指学校运转所需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 工具、通信工具、家具等。如办公用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家具、 交通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各种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 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纳入学校图书馆、资料室、公共阅览室统一 管理的藏书、期刊、特种文献资料、缩微资料、视听资料、磁盘、 光盘资料、电子图书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上述未能包括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 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入账。 包括该项固定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已交付 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计 价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已计提的折旧不进行调整。
(三)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 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证,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 相关费用计价。
(四) 无偿调入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 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五) 盘盈的固定资产,经过资产评估的,按照评估价值 入账;未经资产评估的,按照重置成本入账。
(六)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到期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入账。
(七)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价值或合 同、协议计价。
(八)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增减调价。
(九) 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照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成人 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入账。
(十) 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交换时重置价值计价。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 产价值。
第八条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要求
(一)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者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 的改扩建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增加其价值。
(二)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 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 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值。
(三)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 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支出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四)因改扩建修缮而延长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照评估后 的使用年限计算。
第九条 原有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因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按所发生的支出扣除变价 收入增加其原值。
(三)原有资产不配套,后购置原缺附件,按购进价值增加 其原值。
(四)资产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的一部分时,相应减少其 原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在其使用年限内计提折 旧。房屋及构筑物按照 20 年计提折旧;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按照 5 年计提折旧,图书按照 20 年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档案类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筹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高等学 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负 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三)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大型修缮及基 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四) 建立健全学校固定资产总分类账、明细账簿,各部 门分户账、固定资产卡,并定期进行账、卡、物的核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五)逐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促进各单 位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六)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采用全面清查与重点清查相结合的方法,每年开展一次固定资产 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七)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八)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九)协助后勤服务中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十)对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是学校实物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实物资产购置计划,对计划购置项目进行必要性、合理性、适用性和经济性进行审查,提出建议, 提交学校财经委员会审议。
(二)建立健全库房资产管理、领用资产、障碍报修等有关 工作环节的流程、制度建设。后勤服务中心须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核价和集中采购管理;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并做好仓储保管工作。
(四)负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学校水、电、暖设备与设施的购置计划申报及使用维修管理。
(六)负责指导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保障、安全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七)负责会议室、报告厅等场所设备的保障工作。
(八)负责学校房产(学生公寓、经营性用房除外)的使用分配、调整及管理。
(九)负责行政办公用固定资产设备、家具以及低值耐用品等物资的使用分配、调整及管理。
(十)负责学校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修建计划申报,维修管理。
(十一)负责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竣工验收。
(十二)参与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管理中心是负责公共基础实验室调配使用 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教科研用实物资产申请计划、预算的审核工作。
(二)建立健全公共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建设。
(三)负责公共基础实验室的日常管理、调配使用。
第十四条 图书馆是负责馆藏图书资料的管理(包括各部门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图书资料采购计划的申报、采购、入馆登记、 借阅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图书资产管理有关制度建设和图书资产明细 台账。
(三)指导各二级学院图书资料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图书资料的验收、清查、调配、报废等管理。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室是负责文物和陈列品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文物和陈列品的管理,建立实物明细台账,确保账物相符。
(二)负责文物和陈列品的验收、保管、使用、清查、调配、 报废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院(部)、中心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院)、中心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 章制度,进行安全和使用效益的管理,确保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安 全与完整;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报修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组织或参与实物验收;
(三)对本单位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组织或参与技术鉴定, 对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处置 意见上报学校。
第十七条 各院(部)、中心及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划分的范围配备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日常维护、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申报、验收、领用、借用、变 动、处置相关工作。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对账、卡、物, 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三)参与相关固定资产购建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组织验收。
(四)参与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与资产管理相关部门汇报;
(五)协助本单位离校或岗位变动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六)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 以及财务资产管理会计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资产使用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配合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对其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性负直接责任;做好学校交办的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与验收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 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建造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和经费预算,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避免盲目购建。
第二十一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藏版图 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须经学校专项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专项工作小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严格建立合同管 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 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组织测试和清点。对建造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造价决算、出具审计结算报告、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通过招标形式购入的资产,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进行验收;零星购置的资产由采购办公室组织验 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 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各(院)、部中心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固定资产完好及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相互借用固定资产,须事先办 理借用手续,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即可。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 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按 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 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校附上单位(校办产业)和其他经营单位不 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 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学校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财务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会同归 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经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重新划分固定资产归属和责任人。
(二)资产使用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须建立领用、 交还制度。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 离职、退休、调离等,应完成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并经所在单位 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资产管理会计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必须变动时,要按照“接 替人先到移交人后走”的原则办理完账、物、卡的交接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操作精密贵重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 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技术管理制度。使用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检修,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之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对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 程及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条 对房屋、建筑物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固定资 产,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房屋、建筑物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的资料以及技术档案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并送交学校档案 馆存档;仪器设备的图纸、使用说明书、验收记录及维修记录等 资料,由各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建立、保管。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与处置
第三十一条 为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固定资产状况,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每年需对学校的固定资产开展至少一次的清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院(部)、中心要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 施、实事求是以及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不留死角,准确无误按要求完成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凡以学校名义购买、调拨、外借、租赁、受赠 等各种方式形成的学校固定资产,均应纳入清查范围。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 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捐赠、出售、投资、报废、 报损等。
第三十五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处置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校占有但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 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西安培华学院固 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后勤服务中心审核;
(四)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报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根据批复办理固定资产处置、销账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 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归口管理部 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学校资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三十九条 处置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处置要求执行,上报学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 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 学校附属企业法人单位的固定资产处置按程序 报经学校批准后按相关会计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的上缴财务管理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赔偿的具体标准,按该项资产的原值扣除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赔偿金=(1-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原值;赔偿金上缴财务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资产毁损不适用该条。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总结、评比工作。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相关人员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一)没有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手续,造成固定资 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单位固定资产账物严重不符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实物的。
(四)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完成交接手续, 致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导致学校 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关于教科研类设备资产配置按照专业建设及科研工作平台搭建需要以及围绕专业审核评估达标标准为配置标准,关于办公用房、办公用设备及家具等资产配置标准另行制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安培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办法》(培华院理发 2018(7 )号修订)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