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的工作与生活所需,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
第三条 出差期间,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照级别规定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高效务实、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按照规定等级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结束后,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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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含高铁/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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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
(不含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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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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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
(出租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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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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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座、软卧,
动车/高铁二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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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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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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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票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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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级
含副教授以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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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硬座、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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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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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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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票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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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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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硬座、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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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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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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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票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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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为缩短出行时间,出差人员可选乘火车硬座、动车/高铁、飞机作为交通工具。
除处级以上人员外,其他人员购买火车硬卧和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购买火车硬卧必须为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当动车/高铁票价明显高于飞机票价、因出差任务紧急或连续乘车超过24小时以上时,可申请乘坐飞机。
校级领导出差,随行人员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予补助;可以乘坐硬卧而改乘硬座的,按照所乘车次(硬座)票面金额的60%给予补助。
第九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从家(学校)出发,往返专线客车车站(去机场大巴、火车站、高铁站)的交通费用,属出差期间公杂费补助范围,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自行要求驾私车出行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注明若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的一切责任及费用自负,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行。交通费报销标准参照出差往返地之间的车费标准,凭票报销车辆出行所耗费的油料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主要指经济型快捷酒店、宾馆、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住宿费的开支标准在规定限额以内凭据报销(标准附后)。
第十五条 除校级领导可住单间外,其余出差人员原则上两人入住一个标准间;对于出差人数为单数,或与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入住单间/标准间。
第十六条 若处级与其他人员一同出差,两人可入住一间标准间,住宿费按照处级报销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因地域季节等其他因素影响,实际住宿费标准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到达目的地住宿的当天,出差人员须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于返回后书面说明理由,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未提供正规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未经批准超标准住宿的,超出标准部分住宿费不予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的给付从出差之日起至返回之日止,按照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在规定标准内包干使用(标准附后)。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应如实申报,不享受伙食补助;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的,凭接待单位收费票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公杂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零星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按定额包干标准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参加外埠会议,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照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据发票报销,不再单独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凭会议通知及相关证明,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等费用在本办法规定标准范围内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受邀参加外埠会议或调研,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享受受邀期间在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补助。
第七章 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经上级要求学校外派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出差标准报销。外派工作期间伙食补助和公杂费补助参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赴外埠开展写生、实习、参观活动,乘坐交通工具以乘坐汽车、火车硬座为首选。
第三十条 学生赴外埠参加各类竞赛活动,若夜间乘车超过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为了不影响比赛效果,可以购买硬卧;若为缩短乘车时间或遇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高铁/动车的,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往返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标准参照本办法中其他人员住宿标准的50%执行,伙食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中80%执行,不另计公杂费与在途补助;若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票报销,不再享受任何补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西安市公交覆盖区域参加实习、实践、竞赛类活动(当天能返回且学校未派车接送的),据实报销交通费(公共汽车或地铁);参加竞赛的学生再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在西安市公交覆盖区域办理公务,未使用学校交通工具且满一个工作日或因特殊原因误餐的,据实报销交通费(公共汽车或地铁),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到西安市公交覆盖以外的区域办理公务,未使用学校交通工具且满一个工作日或因特殊原因误餐的,据实报销交通费,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赴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安排住宿。特殊情况,需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借款,应持有关文件或通知,报经费主管领导批准,差旅费借款金额要根据出差地点、时间和标准测算,不得多借。对于已借款而因故未出行的,应及时退还所借款项。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非工作需要参观、游览等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绕道回家探亲、办私事期间,不计出差天数,不领取各项出差补助,绕道所产生额外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 司机开车跟随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外出,当天不能返回,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标准报销出差费用;与招生人员外出招生宣传,并于当天返回,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领取伙食补助,凡领取补助的,人力资源中心不再计付加班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原因,出差人员临时取消或变更出差时间,已购火车票、飞机票等退票或改签产生的手续费,报销时,出差人员需附相关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返校后,及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按照报销项目逐一填写,相关费用一次性报销,不得分割和事后补报;报销项目与金额在原申请范围内,直接报销,若报销金额或项目超出原申请范围,还须经费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报销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不按规定标准开支的差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5日起执行,原《西安培华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