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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重点专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11-09    浏览次数:

培华院教发 [2008] 37

 

专业建设是高校教学的基本建设,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学校办学水平、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具体体现。高水平的专业是学校发展的动力,是学校的特色和品牌。建设重点专业与特色专业是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办出专业水平和特色的重要措施。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重点专业与特色专业建设工作,大力加强课程体系和教材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方案,强化实践教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为相关专业建设和改革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为了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我校专业建设,切实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

第一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的需要,重点建设和扶植学术水平高、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社会适应面广、具有一定社会效益、一定优势和特色的专业。

第二条 以改革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开展专业建设。

第三条 坚持优化专业结构和提高专业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教学资源,调整专业方向,培育特色专业,加强专业建设。

第四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重点专业建设与学校整体专业建设相结合,与学校整体事业发展和改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优先性与可行性并重的原则。通过论证,对具有竞争优势和特色的专业优先进行重点建设,以全面推进学校整体专业建设。

二、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以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有效需求为导向,到2010年,确保有7-9个校级重点建设专业,2-3个校级重点专业,1个省级重点专业(名牌专业)。

三、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重点建设专业在明确规划与改革思路、确定培养目标及模式的基础上,要把师资水平、教学条件、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风与学风建设、科学研究作为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以特色和优势项目作为附加(详见附件),并制订符合专业实际的标准。

四、专业建设的组织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工作,统一协调专业建设的立项评审、经费审批与使用、中期检查与评估、验收工作。

第九条 各院(部)要成立专业建设领导小组或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一般由院长(部主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部副主任)、学科带头人、专业骨干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的专业建设规划,审批专业建设工作方案,审核年度经费支出和预算,负责专业建设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解决专业建设中出现的重大和突出问题。

第十条 重点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专业负责人由组织能力强、从事本专业教学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专业负责人是重点建设专业的责任人,其职责是负责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对年度建设任务进行分解和落实,对年度经费预算、支出进行管理。

五、重点建设专业立项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具有一定的社会需求及专业辐射面,第一志愿填报率及毕业生就业率较高、招生规模较大、人才市场需求旺盛,并对相关学科和专业有一定的支持度,学生受益面较宽。

第十二条 专业在省内同类专业中有一定的特色与优势;专业建设负责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研究方向,且研究成果突出。

第十三条 有科学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建设任务层层分解并落实到人,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四条 专业基础较好,在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手段与方法、教学质量等方面有一定优势。近年来的科研课题和公开发表的论文较多,有一定的自编教材;学生的获奖率和毕业率高,学生违纪率较低,毕业生的社会反映较好。

六、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审定和建设期限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专业由专业负责人申报,所在院(系)初审,教务处审核,校教学委员会审定,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须填写《西安培华学院重点建设专业申报表》,按照《西安培华学院重点专业评估指标体系》(附件)进行打分,择优准予立项建设。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本科专业建设期一般为四年(高职高专为三年)。

七、重点建设专业项目的管理与验收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专业一经批准,教务处代表学校与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及所在院(部)签订责任书,以确保专业建设如期进行,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 学校对每项校级重点建设专业下拨3万元的专项经费,在教学资源配置上予以优先保证和支持。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专业经费分四批下拨:第一批为启动经费,在项目立项后拨发;第二、三批为建设费,在年度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拨发;第四批经费在验收合格后拨发。各项经费分配比例如下:

评审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第四批

管理费

启动费

建设费

建设费

经费

10%

30%

30%

20%

10%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专业第一、二、三批经费的60%,作为重点建设专业中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课程群建设、教材建设、CAI研制等教学改革子项目的研究费用;40%作为教学基本条件(师资培养、实验、实习基地等)的建设经费。

第二十二条 校级立项的重点建设专业在申报高一级立项获准后,按高一级对待,学校另行增加配套资金。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应在每年元月初填写《西安培华学院重点建设专业年度检查表》,并连同经费本及下年度经费预算表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人员检查建设进展情况,并于三月中旬反馈检查结果。学校根据检查结果拨发下一批建设经费。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验收。按照专业负责人申请、院(部)自评、专家组评审、校教学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建设任务完成后,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填写《西安培华学院重点建设专业验收评定表》,并根据《西安培华学院重点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自评报告。教务处在收到自评报告60天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达标者报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确定为校级重点专业。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专家根据学校《重点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对建设情况进行打分,评分在80分及以上,带*号指标A级不低于80%且评为D级的指标不超过2项的为重点专业。

第二十六条  重点专业的建设未按时完成者,经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长一年,延长期内仍不申请验收,按未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专业的建设未通过验收者,一年内可申请再次验收一次,验收评审费自理,仍达不到重点专业标准,视作未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者所在院(部)不得申报下一期重点建设专业项目,专业负责人连续两年不得申报重点建设专业、精品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等项目。

第二十八条  校级重点专业每两年由教务处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未通过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重点专业称号。

第二十九条 由于重点专业建设组成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履行工作职责者,由所在院(部)专业负责人提出变更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专业负责人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履行工作职责者,由院(部)提出变更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八、附 则

第三十条 重点专业建设评定通过后,参与教师在建设中的贡献将作为其晋职、岗位评定及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西安培华学院重点专业评估指标体系(本科)

        2.西安培华学院重点专业评估指标体系(高职高专)(略)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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