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中心(新)

西安培华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1-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定、修订、执行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订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
第四条 申报新专业前,应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学院也可以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应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院(部)具体负责。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应广泛征询教师、学生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意见,并在充分的市场调研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 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程序:
(一)教务处提出制定、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后,发至各二级院(部)实施;
(二)各二级院(部)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本院专业带头(负责)人、骨干教师、校外行业、企业专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各二级院(部)组织专家对本院(部)各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所在院(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二级院(部)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校长审阅后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录入教务系统,并印发各二级院(部)执行。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八条 各二级院(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任何院(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不得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二级院(部)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 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院(部)归口承担,并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
第十条 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学期第7—8周,教务处组织各二级院(部)核对、确认下一学期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
(二)每学期第9—10周,教务处组织各二级院(部)落实具体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核对无误后打印,并经二级院(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上报后不得再做修改;
(三)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2周前将教学任务按专业归属原则,发至各二级院(部),作为编制下一学期课程表的依据,各院(部)将教学任务分配给相应的教师;
(四)各二级院(部)于第17周期末考试前完成下一学期排课工作,编制课程表,并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
(五)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应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教学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二级院(部)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修改
第十二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是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三条 调整或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新一届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印发之前,或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时间的前一学期第6周之前进行;其它时间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和权限:
(一)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修改事宜由相关二级院(部)组织论证,形成书面报告,报教务处,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二)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程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由教务处审批。
(三)属于必修课、通识选修课、较大面积专业选修课调整、或授课期间课程设置调整的,由教务处审查,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各专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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