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处(室):
关于举办第二届全院师生员工“培华校歌”演唱会的通知,已于2007年3月14日以“培华院发〔2007〕8号”文件下发。有关本届演唱会的指导思想、活动主题、活动目的、参赛形式等以8号文件为准。现将本届活动的具体时间、要求及评比办法通知如下:
一、演唱会时间:
经学院研究决定,第二届全院师生员工“培华校歌”演唱会定于2007年10月24、25日分别在两个校区举行,长安校区于2007年10月24日举行,高新校区于2007年10月25日举行。
二、具体要求
1. 从即日起,各院系(部)、处(室)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群众性的歌唱校歌活动,领导带头,广大师生踊跃参与,在群众性活动的基础上,各院系(部)、处(室)组队参加比赛。
2. 每个院系师生员工组成一个合唱队参加比赛(60—100人)。
3. 每个部、处(室)可以独唱、小合唱等形式组队参赛。
4. 各参赛队要演唱两首歌,一首必唱歌曲“培华校歌”,另一首自选歌曲,内容歌颂祖国繁荣昌盛,赞美祖国大好山河,歌颂党、歌颂社会主义、歌唱美好生活。
三、评比表彰
1. 两个校区统一评比。
2. 合唱奖项:设一等奖二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六名。
3. 独唱、小合唱奖项:一等奖二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五名。
4. 优秀奖:若干名。
5. 优秀组织奖:5个。
为确保此项活动顺利开展,达到预期目的,我们将对参赛队进行辅导,希望各单位积极组织参加。
二○○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