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使用财政资金形成资产(以下简称:财政资产)的管理,提高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管理省属民办高校使用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通知》(陕教财办〔2023〕24 号)、《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教〔2023〕27号)、《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陕教〔2023〕2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政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学校财政资产按照“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学校使用、绩效导向”的原则,建立财政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将绩效目标贯穿于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各环节。通过量化考核、动态监控和结果应用,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提升资产使用效益,服务教学科研核心职能。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财政资产建设项目预算的申报部门。其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完成财政资产项目申报、预算执行监管以及对财政资产使用效益进行分析评价。
第五条 财务管理中心是财政资产业务核算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单位有关财政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学校财政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2.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建设项目设立财政资产账套进行专项核算管理。
3.建立健全学校财政资产总分类账、明细账、资产卡片及台账,并定期进行账、卡、实物资产的核对。
4.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财政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财政资产进行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
5.每年定期开展财政资产盘点清查工作,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6.每年一季度末向上级编报上年度学校财政资产报告。
第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是学校财政资产集中采购、配发、调拨部门。其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陕西省政府招投标管理有关要求,按照学校获批的建设项目积极组织实施专项资产招投标、采购业务。
2.不断完善财政资产从购置/建设、日常使用、维护及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有关制度建设。
3.加强内部控制与监督管理。确保采购、验收、记账、保管等不相容岗位分离。
4.定期对财政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5.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因部门重组、工作调动、人员离职等原因引起的财政资产变动交接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6.参与实物财政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对拟处置的财政资产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鉴定、确定资产的处置价格和方式,确保资产的处置过程合法、合规;配合做好资产处置后的残值回收工作。
第七条 财政资产使用单位是资产的直接保管和使用者,承担财政资产的基础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
1.参与本单位财政资产采购环节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投标、并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参与建设项目验收。
2.严格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制度要求,负责本单位财政资产的预算执行验收、实物领用、保管、合规使用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3.本单位财政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时,应及时给后勤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情况说明。
4.每年参与本单位财政资产盘点清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5.本单位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6.由于资产管理人、使用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各单位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审计中心负责对财政资产全流程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1.对学校财政资产采购、使用、处置等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开展审计、评价。
2.对学校财政资产建设项目实施专项审计检查。
3.对学校财政资产使用效率及绩效进行审计。
第三章 处置及流程
第九条 财政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财政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财政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1.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2.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3. 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5.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移交的;
6.长期低效运转、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财政资产,应当继续使用或调剂利用。
第十二条 财政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报废、损失核销等。
( 一)报废
是指按照学校或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财政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财政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财政资产处置行为。
1.报废财政资产,需进行资产评估。报废资产流标后再次竞拍的底价不得低于评估值的 90%,低于评估值 90%时,应报省财政厅审批或重新评估。
2.申请报废的财政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学校申请财政资产处置的正式文件、《陕西省教育厅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处置清单》《陕西省教育厅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处置分类表》以及《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申请表》;
3.大型仪器设备或未到使用年限的财政资产报废应经专业鉴定机构论证鉴定并出具鉴定文件或处理意见;
4.家具类资产应按办公用家具和学生用家具分类报废。
(二)损失核销
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财政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财政资产处置行为。
1. 申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政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学校申请财政资产处置的红头文件、《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申请表》《陕西省教育厅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处置清单》;
2.财政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和赔偿收款凭证),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处罚文件(上级处罚通报或单位内部通报等)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单位处罚文件涉及部门和个人赔偿的,还应提供赔偿上缴凭证;
3.财政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或结案证明;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财政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财政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违反规定擅自处置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对上个季度拟处置的财政资产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中心依据省教育厅批准备案文件和财务核算有关规定完成对财政资产处置后的账务处理。及时核销财政资产台账信息,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 处置收入
第十六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财政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十七条 通过财政资产处置获得的收益,存入学校财政资金专户,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进行统一核算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在财政资产购置、使用管理、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等违反学校有关财经纪律以及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财政资产管理和处置情况,随时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关财政资产管理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