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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补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1    浏览次数:

各院系(部):

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公共课补考时间定于31920日举行(具体时间见考试安排),专业课补考、清考由各院系组织并在325前完成。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做好专业课补考、清考的组织工作

1.认真核对专业课不及格学生名单。对考试违纪、缓考以及无故缺考学生进行相应处理。补考、清考名单要确保准确无误。

2.周密做好补考、清考工作计划。计划要对监考、考务、阅卷等各个环节做出周密安排,并报送教务处审核后实施。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应召开会议进行部署,确保补考、清考工作顺利进行。

3.根据学校领导指示,补考监考实行二级学院之间互换。各二级学院在考试安排中的监考人员,将由教务处统一调配到相同时间段的其他二级学院担任监考。

4.巡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校领导、督导办及教务处负责人将到每个考场进行巡视。

5.每场考生人数必须严格控制在3050人以内。考试教室应在考前半小时公布。

6.专业课补考原则上在正常教学时间进行,确有困难须在非正常上班时间进行者,应提前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二、严格执行各项考试制度

1.监考人员须提前半小时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

2.考生须持身份证或学生证进入考场,否则不得参加考试。开考前监考人员进行身份核对,发现代考考生应立即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中发现违纪、作弊现象应立即制止并做出处理,做好违纪资料收集。

3.监考人员在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题,清点试题份数,发试卷。监考教师应真如实填写《监考记录单》,经教学科检查后归档。

4.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擅自离场或接听电话,对未尽职责的监考人员扣发监考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5.凡在正考中的旷考及违纪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三、补考有关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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