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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12-26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西安培华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院(部)、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学校修订了《西安培华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西安培华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西安培华学院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

西安培华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校外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与学生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基地是我校学生完成校外实习教学任务的重要平台。学校通过基地建设,构建多方协同的育人机制,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二章 建设目标与原则

第三条 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发挥民办院校“响应迅速、对接精准、服务高效”的特点,围绕区域重点产业和新兴业态,建设特色鲜明、保障有力、成效显著的实践教学平台。

第四条 实习基地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或科研院所,具备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项目,并有长期合作的意愿。

第五条 实习基地应具备满足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的基本条件,符合劳动保护与卫生安全标准,场地与设施能满足教学需求,并拥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指导人员。

第六条 实习基地的建设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与就业竞争力,有利于推动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和学校实践育人体系的完善。

第七条 实习基地的建设应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所提供的岗位应与专业对口,具有一定的实习容纳规模,且在管理水平、生产技术等方面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满足实践教学任务要求。基地单次接收实习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八条 实习基地的建设应坚持“合理布局、点面结合”的原则。“点”即有选择地重点建设几个优质实习基地,“面”即建设一批满足各专业实习需求的实习基地。各学院应结合专业特点,确保每个专业拥有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提高基地利用率,保障实习实训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章 学校与实习基地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校对实习基地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方面提供服务。

第十条 实习开始前,学院应提前与实习基地联系,双方协商实习时间、人数、内容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期间,学院要指定任课教师、学业导师、生活生涯导师定期到实习基地了解学生的实习状况,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习基地根据学校实践教学计划妥善安排学生实践的各项工作,为学生提供相应实习岗位,并在实习期间指定数量足够、专业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实习学生进行指导,并对学生实习成绩给出客观的鉴定和评分。

第十三条 实习期间,实习基地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保障。要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实践环境。

第四章 建设条件与标准

第十四条 实习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资质合规:依法注册登记、运营状况良好,近3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劳动纠纷及违法违规记录,具有长期合作的意愿和能力。

(二)资源适配:拥有与学校专业对应的生产岗位、技术设备和实践项目,生产经营规模和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能满足不同阶段实习实践需求。

(三)保障完备:具备满足实习学生学习、生活、卫生的基本条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劳动保护措施,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和实践指导。

(四)合作积极:愿意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全过程,包括课程开发、教学实施、实习考核等,支持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优先录用我校实习表现优秀的毕业生。

第五章 建设内容与管理

第十五条 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实现共建共管的管理模式。实习基地应围绕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关校外实践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优化实践教学模式。共建双方应遵照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共同制订校外实践教学的目标和计划,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组织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实现校内培养和岗位训练的高度融合。

第十七条 建设实践教学师资队伍。指导教师队伍由学校教师和实习基地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建。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指导教师队伍的相互交流,共同参与实践教学过程,不断提高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十八条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共建双方根据学校培养方案与实习基地实际情况,共同制订学生实践阶段的考核方法与考核手段,共同制订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共同对学生在实习基地学习阶段的培养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构建安全保障体系。做好学生在实践期间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与劳动保护设备,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建成创新创业训练基地。以企业关注的真实课题和项目作为学生创新创业的训练内容,通过产教融合,引导实习基地成为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训练基地。

第六章 运行管理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实习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各学院具体负责基地建设与管理。教务管理中心、学院要权责明确,保障校外实习项目顺利开展。

(一)教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

1.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订并完善基地管理办法,搞好管理与服务,确保实习基地建设顺利进行;

2.负责实习基地检查、评估等工作;

3.协助各学院开展与实习基地的业务协商与沟通、签订协议、授牌等工作;

4.审核校外实习计划、方案、总结等相关材料;

5.协同各学院做好校外实习过程、实习效果的管理与考核;

6.协同各学院做好学生外出实习三方协议的签订工作。

(二)学院主要职责:

1.负责实习基地建设与维护工作;

2.负责实习计划及方案的制订,指定相关人员与实习基地进行日常事务的对接;

3.负责校外实习学生的动员工作和安全教育;

4.定期向教务管理中心报送学生实习情况及实习基地建设进展情况;

5.积极协助实习基地处理学生实习实训中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实习基地的建立程序

(一)申请:各学院在对拟建实习基地初步考察的基础上,与共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建立实习基地的初步意向,填写《西安培华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立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教务管理中心。

(二)审核:教务管理中心接到申请后对实习基地的条件以及建立的必要性进行审核。

(三)签订协议:经批准建立的实习基地,由学校与实习基地签订《西安培华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协议书》,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内容、权益与职责,合作年限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到期可根据合作意向与成效办理续签手续。

(四)挂牌:协议签订后,实习基地可悬挂“西安培华学院校外实习基地”牌匾。牌匾样式由学校统一设计,各学院负责制作。挂牌时间、方式等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安全管理规范

(一)前置教育:实习前,学院与实习基地共同开展安全培训、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明确实习安全责任,签订《校外实践学生安全协议书》。

(二)保障措施:实习基地需为学生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明确安全操作规程。学校将安全保障能力作为基地评估的核心指标。

(三)应急处置:建立实习安全应急预案,若发生安全事故,双方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第一时间救治受伤学生,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习基地建立后,各学院应对每个基地建立教学档案。内容包括:

(一)实习基地介绍材料:含实习基地简介,资质证明,基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习基地协议,基地的规章制度、师资状况(人数、学历、职称等),实习项目,面向专业,每年可接纳的实习学生人数等。

(二)实习基地运行情况:含每年进入基地实习的专业名单、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教学计划,实习教学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材料),学生的实习报告及实习成果,实习基地对学生实习情况的反馈记录等。

(三)实习基地录用我校毕业生情况、接受教师挂职锻炼情况、与学校开展的项目合作情况。

第七章 经费保障与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经费使用标准:

(一)新建实习基地:学院每新建1个校外实习基地,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500-1000元标准预算经费。

(二)实习基地维护:被学校评定为优秀产教融合基地的,每个基地每年可以按照3000-5000元的预算经费;一般实习基地,每个基地每年可以按照500-1000元的标准预算维护经费。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方向为实习基地建设及维护过程中产生的联系、考察、调研、签约、授牌等工作所产生的招待费、差旅费、误餐补助费、资料印制费、基地挂牌制作费、会务费、调研拓展等相关费用。交通、差旅以及招待费用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习基地维护经费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相关基地,可以招待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在额度范围内提供发票,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报销费用。

第二十八条 激励措施

(一)对单位的激励:每年评选“优秀产教融合基地”“校企合作典型案例”;优先与优秀产教融合基地共建产业学院或联合申报科研项目;通过学校平台宣传共建单位品牌。

(二)对个人的激励:每年评选“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将基地建设与管理成效纳入教师绩效考核;每年评选实习基地“优秀实习带教老师”。

(三)对学生的激励:每年评选“优秀实习学生”。

第八章 评估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为促进实习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学校每年对实习基地利用及共建、合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按《西安培华学院校外实习基地评估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评估核心指标:包括基地基本条件、基地建设与维护、基地利用情况、实习过程管理、实习效果及评价等,重点考核基地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际贡献。

第三十一条 结果应用:对评估优秀的基地,优先支持深度合作,推荐参评学校“优秀产教融合基地”;对评估合格的基地,续签合作协议;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终止合作并撤销基地挂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习基地,应予以撤销:

(一)连续两年内未接收学校学生实习、教师挂职等;

(二)不具备条件和能力继续承担实践教学任务;

(三)不履行协议书规定的相关义务;

(四)发生重大安全、诚信或法律问题,影响学校声誉或学生权益的。

第三十三条 主动退出:共建单位因自身经营困难、资源变化等原因无法履行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学校,双方协商办理退出手续,确保已开展的实习实践工作平稳过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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