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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票据管理办法(修订)》(院财发〔2019〕9号)

发布日期:2019-12-3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票据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票据是指以学校名义开具的各类收款凭证,用于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上级主管单位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管理中心是学校各类票据的主管部门,设专人根据票据种类设置管理台账,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缴销和管理等工作,定期进行账实核对,保证票据安全。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依法依规使用票据,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和购买发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销毁、涂改和擅自印制专用收款收据,不得混用票据。

 

第二章  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学校主要票据种类:

(一)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增值税专票);

(二)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简称增值税普票)

(三)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简称定额发票)。

(四)由学校统一印制的西安培华学院收费专用票据(简称学杂费机打专用票据);

(五)由学校统一印制的西安培华学院收款收据(简称资金往来结算手工票据);

(六)其他结算票据。

第六条 各类票据适用范围:

(一)增值税专票:主要向一般纳税人提供服务开具。

(二)增值税普票:主要向一般纳税人之外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开具。

增值税发票(专票、普票)主要用于:学校对社会进行有偿服务,以及依法纳税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包括:技术咨询、服务、开发收费;举办各类培训、会务收费;提供的教学辅助、生活辅助等服务性收费;出租房屋、设备以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三)定额发票:主要用于学校收取外来车辆的停车费。

(四)学杂费机打专用票据:主要用于面向学生收取的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

(五)资金往来结算手工票据:主要用于学校发生的暂收、代收、学校内部资金往来结算以及其他资金收入和往来行为。

(六)其他结算票据:上述票据适用范围之外的业务。

 

第三章  票据申领

第七条 上述各类票据由学校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向税务主管部门申领或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统一印制。

第八条  各类票据的开具原则上须到学校财务管理中心办理。对于票据(仅限资金往来结算手工票据)使用量较大的校内各单位,经申请、审批后可以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票据专管员,负责本单位票据的领用、发放、缴销和管理。票据专管员名单须报学校财务管理中心备案,发生人员变动时,应持变更申请到学校财务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校内各单位以往年度的票据使用量及实际业务情况,以校内各单位两个月的票据使用量核定初次领用票据的最高数量。票据的再次领用采取验旧领新的方式进行,以交回已用票据的数量作为可领用票据的上限。

 

第四章  票据使用

第十条  票据实行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启用票据前应逐联检查,发现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须及时向学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对未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得开具票据。开具票据后,如发生填开错误,必须收回原票据所有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票据。

第十二条 开具票据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相符,收款人和交款人应使用姓名全称。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开具领用票据收取的款项必须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财务管理中心,严禁私存、坐支、挪用。

 

第五章  票据保管和核销

第十四条 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校内各单位应将上年度领用的票据交回学校财务管理中心(包括未用完票据),缴回票据时应在票据封面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在已开具票据封底注明使用时间、累计开票金额和作废票据号。

第十五条 针对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票据管理员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复印票据记账联的单位或个人,应持书面申请和有效证明,到学校财务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学校票据的缴销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从开具票据年度的次年起,票据存根在学校财务管理中心保存五年,期满后按照会计档案销毁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中销毁。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发生票据丢失情形时,应当于丢失当日报告学校财务管理中心,由财务管理中心上报票据核发机关(仅限上级领用票据),尽快登报申明作废。

 

第六章  票据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对校内各单位票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校内各单位应配合财务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本办法票据管理的行为:

(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购买、拆本使用票据的;

(二)擅自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三)未依法依规使用票据的;

(四)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的;

(五)其他违反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遇国家政策调整,财务管理中心相应调整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附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西安培华学院票据管理办法》(培华院财发〔2007〕16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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