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请示、报告、信函、协议书、合同、证件、证书、报表、奖状等的用印和学校介绍信的管理。
第二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用印,使用校印,经办人必须履行有关手续。
第三条 学校各类公章,均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制发,并留印模,各单位不得私自刻制带有校衔的公章。
第四条 各部门监管印信人员要遵守校纪校规,严格照章用印,不得借工作之便私自用印,随便开具介绍信。
第五条 各部门领导应重视印、信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要建立检查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盗措施。
第二章 用印规定
第六条 使用带有“西安培华学院”校衔的印章,必须根据用印件内容持各部门介绍信到校长办公室用印。
第七条 学院公文、公函,必须严格按照文件签批程序用印。其程序:拟稿人要在文稿上附“西安培华学院发文稿纸”,拟稿单位进行审核、经院办审核后,主管院领导会签,院长签发,否则不予用印。
第八条 使用学院各位领导名章和签名章,必须经本人同意方可用章。
第九条 监印员有权审核用印件内容,如用印件内容确实不宜监印员审核,可报请有关领导审核后用校印。
第十条 用印件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或有涂改者不予用印
第十一条 学院公章一律不予盖发在空白介绍信、便函或空白纸张上。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出具的各种学籍证件(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休学证等),均由归口部门编号、造册,统一审核办理。零星证件除特殊情况外应由专人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凡是办理出国留学、参军、毕业(肄业)、查在校学习成绩、退(转)学、休学等,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审批,主管院领导同意,院长签批后,方可用校印。
第十四条 各类人事证件(工作证、学生证等),要分别经过人事处、学生处审批后用校印。因学生证件丢失需补办者,必须登报声明,由学生处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持报纸声明到学院办公室用校印。
第十五条 办理托收业务,必须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名,财务部门加盖帐号印章后,方可使用校印。
第十六条 以学校名义签定的协议、合同,必须由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各部门不得以部门公章代表学校签署任何经济合同(尤其是涉及学院资金的合同)以及财务方面的审计、决算、购销等合同。
第十七条 以学校名义上报的各种报表,经校领导审核后由填表人到办公室用校印。
第十八条 国际文函,必须附校领导签发的中译文方可用校印。
第十九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用印不当或印鉴丢失,追究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责任,如给学院造成声誉及重大经济损失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二级院及院机关各处室印章只供内部使用,对外无效。
第二十一条 各院(部)、中心必须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部门及党组织印章由各部门及党组织负责人确定专人保管并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报送校长办公室备案,行政及各级党组织印章保管者的名单分别在校长办公室、党委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印章须经各部门负责人及各级党组织负责人批准,未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 因单位撤销、名称变更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原印章时,应将原印章及时送交学院办公室封存。
第二十五条 政审材料、思想鉴定等,一律加盖各级党组织的印章。
第二十六条 对滥用印章、伪造或使用伪造印章,影响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要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三章 介绍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具学校介绍信、证明信等,必须持各部门介绍信到校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证明信等。
第二十八条 开具学校介绍信、证明信,必须逐项填写清楚内容,任何人不得携带空白介绍信外出。
第二十九条 人事任免、申报户口、计划生育等事宜一律不开具介绍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原《西安培华学院关于印章、介绍信使用管理的规定》(培华院发〔2009〕4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