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燃气防火安全的管理,避免发生事故,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二、学校必须使用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使用的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严格执行年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四、燃气使用场所,配备专业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设备,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
五、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改变燃气用途或者私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六、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七、燃气场所内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其它明火作业。
八、定期检查各管道节门及燃气设施,防止燃气泄漏。在燃气设施附近,禁止一切火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