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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培华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2-10-20 10:20:08

    西安培华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2年10月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园交通行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西安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园”是指西安培华学院长安校区。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出入校园及在校园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一)对校园内的出入口、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车辆停放场所和其他与交通有关的场所的管理;

    (二)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校园及在校园内的行驶、停放等交通行为的管理;

    (三)对行人出入校园及在校园内的交通行为的管理;

    (四)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进行处理或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五)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处理;

    (六)对其他与校园交通安全有关的管理。

    第四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教育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 主管部门与协助部门

    第五条 学校后勤服务中心是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督促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按照校园规划,部署校园内交通道路以及出入口、划分停车场所及停车位、设置标志标牌等交通设施;

    (三)采取临时性交通限制措施,规划实施分区域、分时段交通管制;

    (四)指导、检查、监督校内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排除交通安全隐患;

    (五)负责校园的出入管理,核发和查验各类车辆、人员出入的证件及证明;

    (六)普及交通安全有关规定和知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七)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园内的交通安全事故;

    (八)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协助部门,应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负责人和联络员,协助后勤服务中心贯彻落实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配合教育、纠正和处理各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督促师生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七条 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须报后勤服务中心备案;施工过程中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尽快恢复完好。

    第八条 设置、移动道路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须经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第九条 在道路上张贴、悬挂、摆放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在路面上涂画、标记,须经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第十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主要责任单位或主管单位应及时排除。

    第十一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通行时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

    地下停车场出入通道等场所禁止步行、骑行通行,未成年人进入地下停车场应有成年人陪同。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后勤服务中心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或短时调整道路交通方案,并提前发布公告,各单位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获得入校权限后方可入校。

    (一)学校产权的公务机动车拥有长期入校权限;

    (二)教职工机动车每年通过申请审核获得入校权限;

    (三)因公需要入校的社会车辆由校内接待单位预约获得入校权限;

    (四)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执行校内紧急公务时,可不经预约入校;

    (五)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的机动车,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车辆,应由校内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经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入校;

    (六)非学校产权的其它机动车入校权限应单独申请。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入校权限人车分验,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也需有入校权限。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要预约货车、9座以上大中型客车或10辆以上小型客车进入校园的,应提前向后勤服务中心申请审核。

    第十六条 获得入校权限的机动车可在权限有效期内入校,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校内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的社会车辆应在会议、活动结束后及时驶离校园,同时按照指定位置停放;

    (二)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的机动车,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车辆应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并在申报时间结束之前驶离校园。

    第十七条 禁止伪造、转借、涂改本校机动车入校权限证明。

    第十八条 驶入校园的机动车,应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规定,安全文明行驶。

    第十九条 机动车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或交岔路口,应减速慢行,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先行。机动车在校园内禁止鸣笛;在校园内使用灯光应当符合交通规范,夜间不得随意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条 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禁止未经报备的机动车在校园内上路试验。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出入地下停车场应依照出入口标识标线,减速慢行,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禁止载有危险品的机动车进入地下停车场。

    第二十二条 严禁利用机动车搭载无入校权限或违规获得入校权限的人员入校。

    第二十三条 后勤服务中心有权将违规入校或在校园内从事非法违规活动、具有各类安全隐患、扰乱校园秩序的机动车清理出校园。

    第五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和摩托

    )出入校园时,应减速慢行,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严禁冲闯校门。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后应立即停放至指定位置(西

    门停车场、东门停车场南侧)。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非机动车禁止在校园主干道通行,确因服务

    生活保障等需要通行的非机动车,报后勤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通行的非机动车,应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路靠右行驶,转弯时应提前减速,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等危险行为;

    (二)非机动车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特殊路段限速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或交岔路口,应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

    (三)严禁将非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外的任何区域及场所。首次发现口头警告,再次发现将车辆拖移或加锁。

    (四)对违规停放或长期停放无人认领,破旧损坏,已丧失使用功能,影响校园秩序的非机动车,学校张贴告知单后仍无人认领的,学校有权予以集中清理,车辆遗失或损坏由车主本人负责。

    第六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人出入校园应主动配合身份核验,严禁冲闯校门。

    第二十九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遵守交通规定,安全文明通行,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第七章 车辆停放

    第三十条 校园停车位为学校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调整,不得擅自长期占用校园道路和停车位。遇有工作人员现场管理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临时停车位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划分,并督查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不得在校园人行道、教学核心区、楼宇出入口、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等禁停区域停放。在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不得乱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道路交通、损坏公共设施。

    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停放的机动车,不得出现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等情况。后勤服务中心可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后勤服务中心将酌情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有入校权限的机动车在校园内连续停放超过15天的,视为超长停放,应配合驶离。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内停放机动车,应依照学校确定的收费政策缴纳停放费用。

    第三十六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在校园人行道、教学核心区、楼宇出入口、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等禁停区域停放。停放应遵守规范,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影响道路交通、损坏公共设施。

    第三十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学校管理规定定期处理校园内废弃的非机动车。

    第三十八条 共享单车等不得入校。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相关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后勤服务中心。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告,后勤服务中心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校园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因救助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对现场进行拍照,并标明原始位置。

    第四十二条 校园内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人员遵守本规定,并配合后勤服务中心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后勤服务中心可对违规人员进行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要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三)张贴违停标识,并要求其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

    (四)公开通报;

    (五)暂停或取消出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

    (六)暂停或取消所属车辆入校权限;

    (七)暂停或取消违规人员入校权限。

    第四十五条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后勤服务中心可对违规人员所在的校内单位、违规的校内主管单位进行以下处理:

    (一)要求其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

    (二)公开通报;

    (三)暂停或取消出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

    (四)年度考核评比不得列为先进。

    第四十六条 经教育劝阻无效、屡次违规、造成交通事故的,属于违规行为情节较重;造成重大损失、不良影响的,属于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第四十七条 转借车辆的学校教职工,对违规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七至十条,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可作出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公开通报,暂停出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所属车辆入校权限、本人入校权限一个月以下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作出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公开通报,暂停出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所属车辆入校权限、本人入校权限一个月(含)以上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二、二十四至二十九条的,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可作出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公开通报,暂停出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所属车辆入校权限或本人入校权限一个月以下的处理;情节较重的,可作出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公开通报,暂停出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所属车辆入校权限、本人入校权限一个月(含)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作出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公开通报,暂停出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所属车辆入校权限、本人入校权限三个月(含)以上的处理。

    第五十条 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至二十一条,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可作出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公开通报,暂停出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所属车辆入校权限、本人入校权限三个月以下的处理;情节较重的,可作出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公开通报,暂停出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所属车辆入校权限、本人入校权限三个月(含)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作出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公开通报,暂停出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所属车辆入校权限、本人入校权限六个月(含)以上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可作出公开通报,暂停本人入校权限、所属车辆入校权限六个月(含)以上直至取消的处理;

    校内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可作出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公开通报,暂停出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所属车辆入校权限三个月(含)以上直至取消的处理,并依据校纪校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人员所在校内主管或负责单位,对违规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应视情节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至三十六条的,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可作出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公开通报,暂停所属车辆入校权限六个月以下的处理;情节较重的,可作出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公开通报,暂停所属车辆入校权限六个月(含)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作出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公开通报,暂停所属车辆入校权限一年(含)以上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个人所在校内单位或违规的校内主管单位,情节轻微的,可作出到后勤服务中心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公开通报,暂停出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三个月以下的处理;情节较重的,可作出暂停出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三个月(含)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作出年度考核评比一票否决、暂停出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六个月(含)以上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后勤服务中心作出公开通报、暂停或取消权限、年度考核评比否决的处理决定前,应通知拟受处理的个人或单位,告知处理的事实和依据,听取其陈述、申辩。

    第五十五条 后勤服务中心可酌情在不同范围内公开处理决定。

    第十章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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