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学校内部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范围
1.凡校内各院(部)、中心组织举办的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各种大型活动,均在审批范围内。
2.活动内容必须积极向上、高雅健康,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3.活动必须组织严密、安全有序,并且要有专人(不准委托学生)负责。
4.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必须由主办者按时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批程序
1.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由主要领导负责审批。
2.各院(部)、中心组织的活动,其活动内容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审查、把关。
3.各院(部)、中心组织的大型学生活动须报学生服务中心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4.各院(部)、中心举办的大型学术报告会或讲座等须报党委宣传部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5.学生社团组织的大型活动由团委、学生服务中心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6.各院(部)、中心举办的大型活动除经上述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外,均须提前三个工作日报后勤服务中心备案,以便加强安全措施。
7.凡涉及校外人员参加的大型活动,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安全管理
1.凡举办大型活动者,须到使用场所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保卫部)备案。
2.使用各种活动场所的单位,要服从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保卫部)的安排,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并做出预案确保安全。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活动的单位负责场内外秩序,实行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入场验票、活动须知等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4.凡在室内举办活动的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须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并保持畅通,须备有应急灯,严格控制场内人数,不得超员。
5.使用室内活动场所的单位和参加活动的人,应严格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指定专人进行检查,确保安全。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器具等带入场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舞台。
6.参加活动者必须遵守入场规定和场地管理制度,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禁止在场内大声喧闹、吸烟、投掷杂物,严禁私自动用消防器材和其他设备。
7.凡学校举办大型活动、上级主管领导视察、外宾访问等活动,举办单位要根据规模档次、参加人员情况,制定现场安全工作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安全。
8.参加活动人员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会场工作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者,可令其退场,交保卫处处理;严重影响会场秩序的,可由举办单位提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由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保卫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