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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培华学院校园视频监控调阅管理规定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5-04-03 15:38: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在维护校园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秩序、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切实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视频监控信息的规范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等相关部委关于校园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校园内所有视频监控设备所记录视频资料的调阅管理,涵盖校内各部门、师生员工、校外单位及个人因特定事由申请调阅校园视频监控资料的情形。

    第三条 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保卫部)是学校视频监控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调阅等日常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调阅权限与主体


    第四条 校内师生员工调阅

    在校内遭遇涉及个人权益的重要事件,如财物失窃、人身伤害、重要物品遗失等,或发生校园交通事故、其他伤亡事故等,可申请调阅相关区域视频监控资料。申请时需填写《西安培华学院监控视频调阅申请表》(见附件1),详细说明调阅事由、时间范围、监控区域等信息,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保卫部)审批方可调阅;在校学生调阅需辅导员或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要求执行,若调阅内容涉及校园机密,还需报校领导审批同意。特殊情况需要紧急调取监控的,经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保卫部)负责人同意后,工作人员配合进行调阅、拷贝等工作,事后需在24小时内提交相关审批手续。现场调阅视频监控结束后,申请人应现场签订《西安培华学院监控视频调阅保密承诺书》(见附件2)。

    第五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调阅

    执法单位: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等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调阅校园视频监控资料时,需出示相关法律文书及调阅人有效工作证件。经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保卫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在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调阅、拷贝等操作。若涉及重大事件或学校机密,需报请校领导同意。

    其他校外单位及个人:原则上校外单位及个人不接受监控调阅申请。确因特殊情况(如涉及与学校相关的重大民事纠纷且已进入司法程序等)需要调阅的,必须由受理公安机关或相关司法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经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保卫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在指定条件下调阅。


    第三章 调阅流程


    第六条 提交申请

    申请人需在学校企业微信利用工作审批如实填写《西安培华学院监控视频调阅申请表》作为附件提交申请,或者线下填写纸质版申请表按照流程逐层审批。申请表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调阅事由详细描述、调阅视频的时间范围、期望查看的监控区域等。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保卫部)审批。

    第七条 审批流程

    校内人员申请:师生员工申请,由所在学院辅导员或教师签字、单位盖章后,提交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保卫部)审核。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保卫部)根据申请事由的性质、紧急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一般情况下,普通事件调阅申请由监控室负责人审批;若涉及校园机密或重大事件,需报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保卫部)负责人审批,重大情况需报校领导审批。

    校外单位及人员申请:校外单位及个人申请,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保卫部)审查其法律文书及工作证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后,由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保卫部)负责人审批,重大情况需报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调阅实施

    确定调阅方式:经批准后,监控室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调阅时间与地点。视频监控调阅由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保卫部)监控室工作人员操作,同时有另外一名保卫人员在场。申请人和所在部门(学院)管理人员陪同查看调阅情况。特殊情况下,如执法单位因工作需要自行操作,需在监控室工作人员及保卫人员监督下进行。

    现场调阅要求:调阅者进入监控室时,严禁携带手机、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调阅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时间范围和监控区域进行查看,不得要求工作人员调阅与申请事由无关的视频内容。调阅者需遵守监控室的各项规定,保持安静,不得干扰监控室正常工作秩序。

    第九条 资料留存与反馈

    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保卫部)建立视频监控调阅日志,监控室工作人员对每次调阅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调阅申请人信息、调阅时间、调阅视频的时间段与区域、调阅结果等内容。记录需由调阅现场人员签字确认。

    原则上调阅视频只允许现场查看,不得擅自拍照、录音等行为发生。若调阅人因特殊需要申请视频拷贝,需在申请表中提前说明。拷贝视频仅限调阅人使用与申请事项相关工作,使用完毕后应按学校要求及时归还或销毁,确保视频外流风险可控。为防止木马程序传播影响监控系统,调阅人如需下载拷贝监控视频,须自行携带全新未拆封U盘。  



    第四章 保密与安全


    第十条 监控室管理

    监控室为学校重点安全部位,未经工作人员许可不得进入。经批准进入监控室的调阅人员,必须在工作人员陪同下活动,不得擅自触碰监控设备及相关资料。

    监控室工作人员负责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删除、修改监控视频数据,不得将监控设备用于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项。视频监控资料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存储,期满后按照程序进行清理。

    第十一条 资料保密要求

    调阅者责任:所有经批准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对资料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将调阅到的视频资料向无关人员传播,不得在公开场合谈论涉及资料内容的敏感信息。如因资料外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调阅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学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校内管理责任:党委保卫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视频监控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在调阅审批、操作过程中,不得向他人透露资料内容。因工作失职导致资料泄露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校内人员违规处理:校内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擅自调阅、拷贝、传播视频监控资料,或在调阅过程中违反保密要求、干扰监控室正常工作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校外单位及人员违规处理:校外单位及个人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获取视频监控资料,或违反保密约定传播资料内容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违规处理:监控室工作人员在视频监控调阅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操作、泄露资料内容、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绩效扣减、岗位调整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间,学校可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校园安全形势变化及实际执行反馈适时修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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