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
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公共课补考时间定于9月26,27日举行,专业课补考由各院系组织并在9月25日前完成。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进行专业课补考工作
1.补考工作实施前,应认真核实不及格学生名单,对考试违纪、缓考、招生以及无故缺考学生进行相应处理,在确保数据准确无误的前提下制定补考工作计划。计划要对监考、巡考、考务、阅卷等各个环节做出周密安排,主管领导应召开会议进行部署,确保补考工作顺利进行。
2.补考工作安排应提前报教务处审核备案,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补考要求每场安排巡考1人,巡考人员为院系科级以上干部或领导。
二、专业课考试要严格执行各项考试管理制度
1.要求监考人员提前半小时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
2.考生须持身份证或学生证进入考场,否则不得参加考试。开考前,监考人员核对身份时发现代考考生应立即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作弊考生现象应立即制止或做出处理,并做好违纪资料收集。
3.监考人员在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题,清点试题份数,发试卷。
4.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擅自离场或接听电话,对未尽职责的监考人员扣发监考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5.凡旷考及违纪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三、补考工作要求
1.考场编排:每场考生人数必须严格控制在30—50人内。考试教室应在考前半小时公布。专业课原则上在正常教学时间安排考试,确有特殊情况,非正常上班时间安排考试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2.请各院系于9月11日前将专业课补考安排上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监考记录单须认真如实填写。
3.10月9日前各院系(部)教学科将监考费申请表与补考阅卷登记表一并上交教务处。
4.请各院系(部)务必在9月25日前完成补考工作,补考成绩于10月9日前登录完毕,经院系(部)教学科审核无误后打印签字,成绩单于10月14日前上报教务处进行成绩锁定。
教务处
20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