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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修订)
日期: 2019-04-03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提升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西安培华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西安培华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西安培华学院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

第三条  西安培华学院信息公开将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推动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和业务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学校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和业务职能部门公开信息,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以不影响学校和公众安全稳定为前提。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组织机构

  西安培华学院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信息公开监督协调小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设办公室,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监督协调小组由校纪委负责。

第七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有关注度,研究决定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该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该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监督、推进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承担与该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和业务职能部门在信息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维护和更新本部门信息公开内容

(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编制本部门的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撰写本部门信息公开年度总结,并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承担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信息公开监督协调小组为学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三)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十一 西安培华学院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二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按照信息申请流程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十三 西安培华学院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 对需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及各部门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 学校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由校长办公室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 二级学院和业务职能部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校长办公室或者学校保密委员会审定。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视情说明原因;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业务部门或二级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相关部门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将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十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二级学院或业务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二十一 学校将各二级学院和业务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各单位的年终考核内容。

第二十 二级学院和业务职能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长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校务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不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数据信息的;

(八)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二十三 校内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吸纳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西安培华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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