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的组织学校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教育现象及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是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和行政管理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
第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制度。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相关人员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篡改,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章 统计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四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统计工作的管理部门。二级部门各类统计资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上报;上级单位下发至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专项统计报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填报,校长办公室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上报。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设置兼职统计员,各兼职统计员必须及时、真实地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条 各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本部门统计工作,检查、督促并协助完成本部门统计任务。
第七条 各兼职统计员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统计资料及数据,并不得伪造、篡改;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及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授意兼职统计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兼职统计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凡校长办公室收集的校级统计资料,各部门兼职统计员在填报时须签字,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核、盖章后报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校级统计资料的综合、上报工作。校长办公室有关人员在统计汇总材料上签字后交校长或分管副校长签批后方可报出。
第九条 凡属保密的各类统计资料,有关人员应按国家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应做好保管、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