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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发〔2020〕60号)
日期: 2020-12-2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全国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进一步规范学籍学历管理,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一条高等学校学历教育学生(含预科、专科、本科学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基础培训阶段研究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华侨学生,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以及国际学生)均须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一节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凡经省级招生办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报到入学后,经审查合格者,可以取得学籍,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条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时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手续。一个月内不报到也未办理请假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年9月至11月,学校进行新生资格复查,核对有关信息。新生报到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由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将学生的档案、录取大表、身份证信息与学生本人进行逐一核对。主要对以下录取信息进行全面核对: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三)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要与学生本人保持一致。

(四)录取院校、专业,层次,录取类型(普通本科、普通专科、成人教育)要全面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复查结论证明学生在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后发现有上述违纪行为的,亦将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相关材料将转送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五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一)对身心状况不适应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批准,教务管理中心备案,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可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认可医院诊断其康复,学校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对于入伍新生,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要求,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应征入伍新生由各地方武装部将入伍学生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由各武装部提供)寄往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接到申请表后要及时将学生的入伍申请表转交教务管理中心,教务管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在教育部学信网上进行学籍标注。

第七条保留新生入学资格

录取新生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时正常报到注册者,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学生要在报到注册前两周内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手续,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在接到请假手续后,要及时转交教务管理中心,教务管理中心要及时在学信网上进行标注,为学生做好保留一年入学资格工作。

第八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流程

(一)确认报到学生名单,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统计报到人数,并将报到人数送教务管理中心。教务管理中心负责从学信网数据库中导出已报到新生学籍数据编制成注册核对表,下发各二级学院进行学生注册信息核对。

(二)各二级学院组织相关人员(学籍管理员、生活生涯导师)按照第四条对报到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和信息核对。核对真实无误后,学生在“新生学籍注册核对表”上签名确认。身份不符或信息有误或没有录取信息的,在核对表上注明,并由学生本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核对完成后由二级学院学籍管理员汇总填写《西安培华学院新生学籍注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后连同新生学籍注册核对表一并报教务管理中心。

(三)各二级学院经核对签字后上报教务管理中心的新生名单和信息作为教务管理中心新生学籍注册的主要依据。教务管理中心根据“新生学籍注册核对表”和“新生学籍注册统计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对“报到入学”、“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予以分类注册和标注。对于因二级学院在信息核对和资格复查中出现信息漏报、错报及资格复查弄虚作假等情况,将对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九条核对录取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及时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及时修正或补充录取信息,并将信息变更情况及时反馈给教务管理中心。

第十条 教务管理中心在完成新生电子注册工作后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告知本学年新生的学籍电子注册情况(已注册学生人数、保留学籍人数及名单、保留入学资格人数及名单、取消入学资格人数及名单)。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与教务管理中心取得联系,否则学生将无法取得学籍,造成后果由相关部门或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信网学籍核对工作在每年11月上旬进行,学校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完成以后,同时启动学生注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籍自查工作。各二级学院应督促学生在规定时间上网进行实名注册并查询本人学籍信息。查询后打印出纸质学籍档案,交二级学院备案。对于学籍注册信息有误或没有学籍注册信息的学生,应及时向教务管理中心反映,各二级学院要认真组织学生完成此项工作,确保百分之百的查询率,如有未查询者,可能会导致学籍注册错误,其后果由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和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节 在校生电子注册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学司〔2008〕21号)要求,为加强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基础上,对在校生实行学年电子注册。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没有进行学年注册的学生,将不再视为在校生,也无法纳入在校生管理及后续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要求按时返校,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开学两周内)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又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二级学院核实未注册学生名单并报教务管理中心备案,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年电子注册主要由教务管理中心负责完成,教务管理中心依据二级学院上报的《西安培华学院在校生学年注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进行各年级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和对上一学年学籍变动情况在教育部学信网上进行标注。

第三节 毕业生电子注册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学司〔2010〕8号)要求,学历证书实施在线即时电子注册,使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即可上网,查询到自己学历证书的电子注册信息。

第十四条学历电子注册工作流程:

(一)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

1.每年根据新华社安排图像信息采集时间,教务管理中心负责从教育部学信网的电子注册库中导出毕业生的电子信息,并将其提供给新华社以备图像信息采集使用。

2.教务管理中心将从教育部学信网的电子注册库中打印出毕业生名单送各二级学院进行信息核对,由各二级学院学籍管理员组织生活生涯导师对学生信息进行核对,并经学生本人签名,二级院领导签字、盖章后返回教务管理中心。

3.教务管理中心负责联系和安排新华社图像信息采集时间、地点,并安排各二级学院毕业生拍摄顺序,各二级学院学籍管理员,生活生涯导师负责按照新华社要求集中统一收取拍摄费用后交财务管理中心,并通知学生按时参加拍照。

4.因故未能按时参加集中图像信息采集的毕业生,由毕业生自行前往新华社陕西分社补拍(也可在当地新华社拍摄,学院代码:11400)。所有毕业生必须在4月15日前完成图像采集工作。

5.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完成后,新华社将电子注册图像信息上传学信网。教务管理中心将通知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登录学信网进行图像信息校对,即对照片信息、身份证号、姓名、性别等信息进行校对并确认。对个别有问题信息按照学信网提示相关操作解决。若学生在毕业前未进行图像信息校对,造成学历信息无法上网等结果,责任自负。

(二)预计毕业生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查

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细致工作,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教务管理中心、二级学院应以认真、负责、求实的态度及时完成各时间段的工作。

1.达到下列条件的在册学生可获得毕业资格:

(1)通过国家统一高考,经省招办批准录取并取得我校学籍的毕业生。

(2)综合素质测评合格者。

(3)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且考核全部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者。

2.结业资格

在册学生完成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了毕业实习,但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实践实训课程)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其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次年4月30日前可返校参加换证考试,成绩合格者随同当年应届毕业生获得毕业资格。逾期未返校参加换证考试者,将无法申请换证,其责任自负。

3.肄业资格

在册学生在校学习一年或一年以上,申请退学(或自动退学)获得批准者,根据学生需求,学校可给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4.获学士学位资格,以《西安培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为依据,进行严格审核。

(三)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查认定程序

1.每年三月份,教务管理中心将从预计毕业生信息库中打印毕业学生的纸质信息表送各二级学院进行信息核对,各二级学院学籍管理员组织生活生涯导师和学生进行核对,并由学生本人签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入学时间、专业、学制等。二级学院生活生涯导师要对这些主要信息进行认真初审,每个信息都必须准确,不得含糊或空缺。核对完成后由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返回教务管理中心。

2.三月份,进行预计毕业生课程成绩的初审。审核毕业学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成绩情况。对于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要逐一审核是否合格,汇总各门课程不及格学生的名单报教务管理中心审核,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学历、学位资格审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二级学院进行初审,并于4月底前将初审结果以及《西安培华学院××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西安培华学院××届本科毕业生学位资格审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经主管院长签字,以制式表格形式报教务管理中心审查。第二阶段,二级学院在教务管理中心审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并落实,于5月中旬将最终审查结果报教务管理中心。学生成绩审核工作由二级学院专人负责,并由教学院长安排做好督查、协调工作,其他人员不得介入成绩审查工作。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因个人疏忽或人为因素造成学生成绩遗漏或出错现象,将对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

3.四月份,教务管理中心在对毕业生学业成绩初审的基础之上,同时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生进行其在校期间是否受过违纪处分及处分撤销情况的审核。

4.五月份,各二级学院完成毕业生实习报告的成绩考核和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并将其成绩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5.六月份,学校对毕业生资格进行审定,教务管理中心将审定结果向省教育厅上报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信息以及毕业和结业结论,并进行毕业生学历即时电子注册。

第二章 学籍异动

第十五条 休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认可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需要分段完成学业,本人申请休学者;

4.学生自主创业,无法完成学业者;

5.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二)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也可连续休学两年。在校期间一般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自主创业休学不得超过五年。无论何种原因休学,都要及时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应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学期算起。

(三)休学手续办理程序:

学生申请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二级学院领取《西安培华学院休学审批表》(见附件5),如实填报休学事由,经生活生涯导师核查、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查签署意见,报教务管理中心审批,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持《西安培华学院休学手续办理表》(见附件6)办理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在教务管理中心开具《西安培华学院学生休学证明书》。

第十六条 复学

(一)凡是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办理复学手续:

1.休学期满,并在休学期间无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在规定时间内,持《西安培华学院学生休学证明书》和

相关证件,到校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院或认可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级班级学习,若该专业下级未招生,由学校统一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同时办理转专业手续;

4.对于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或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复学者,则取消其复学资格,并按取消学籍处理。

(二)复学手续的办理程序: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规定时间,持《西安培华学院学生休学证明书》和有关证件,到二级院领取《西安培华学院复学审批表》(见附件7)、《西安培华学院复学手续办理表》(见附件8),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管理中心审批,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学生可按照《西安培华学院复学手续办理表》的次序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业警示教育及留(降)级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1.每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1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由二级学院组织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在校期间累计有6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者,将于学年初(9月份)进行留(降)级处理。

2.未参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或成绩不及格,不留(降)级无法完成学业者;

3.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应予以休学或降级;

4.凡是进行学业警示教育及留(降)级处理的学生,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如实说明学生的学业情况。

(二)留(降)级办理程序:

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应对学生留(降)级问题做出处理,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1.每学期由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相关文件核实本院留、降级学生名单,并通知学生到二级学院领取《西安培华学院学生留(降)级审批表》(见附件9)、《西安培华学院学生留(降)级手续办理表》(见附件10),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后报教务管理中心;

2.教务管理中心对学生情况和二级学院意见审查后,做出处理决定报学校审批;

3.学校批准后,教务管理中心下发《西安培华学院留(降)级告知书》(见附件11),由二级学院将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在一周内安排学生到新编班级学习。

第十八条 退学

(一)申请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退学:

(1)经学校认可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可申请退学;

(2)学生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再继续完成学业,说服教育无效,经家长同意,学校批准者,可申请退学。

2.申请退学手续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退学,需由二级学院查实学生情况,学生到各二级学院领取《西安培华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见附件12)、《西安培华学院学生退学手续办理表》(见附件13),并附有关原始材料,经二级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后送教务管理中心审核。

(2)教务管理中心对学生再次进行说服教育,确实无果者,教务管理中心给出退学意见,报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校长进行审批,批准后由教务管理中心代学校出具《西安培华学院学生退学证明书》,由退学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校下发关于学生退学决定文件,教务管理中心将文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3)学校在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15日后予以注销学籍。

(二)自动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自动退学:

(1)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且又无正当理由者;

(2)未按学校规定逾期一个月不办理注册手续,且又无正当事由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被取消复学资格者。

2.自动退学手续办理程序:

(1)对未按时报到注册或擅自离开学校超过两周以上者,由二级学院审核落实后将其名单和相关材料(离校原因、时间及与学生及家长联系的记录和录音材料)报教务管理中心,教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学校下发自动退学文件,由教务管理中心将文件上报省教育厅进行备案,二级学院负责下发《西安培华学院学生退学告知书》(见附件14)通知学生本人。

(2)学生接到自动退学告知书后,15日内到校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将按照自动退学注销学籍,其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转专业和转学

(一)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学生自愿申请和尊重学生专业兴趣为前提。

各接收学院应综合考虑本学院各专业社会需求、学科发展需要、专业布局、教学资源等因素确定接收学生人数,原则上接收学生人数不能超出当年招生计划10%,不得因学生转入影响教学质量。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经严格考核证明(专业考试或相关的资格证书),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或对其他专业有兴趣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认可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学生应当服从调整;

(5)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大学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2)跨学科大类、跨层次者;

(3)其他学习形式转入普通高等教育统招学习形式者;

(4)以特殊招生形式(含保送生、政法干警、专升本、五年一贯制等)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5)委培生、定向生;

(6)已转过专业者;

(7)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8)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或按学校规定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或应予退学等其他情况者;

(9)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的。

3.转专业办理程序:

(1)本科学生转专业审批手续在大一和大二的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末办理审批手续,流程手续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办理。

(2)专科学生转专业审批手续在大一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末办理审批手续,流程手续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办理。

(3)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在各二级学院领取《西安培华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见附件15)、《西安培华学院学生转专业手续办理表》(见附件16),附相关材料(转专业原因及支撑材料、转专业申请书,若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专业者,须附医院证明)。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查同意后, 由拟转入二级学院以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并由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上报教务管理中心。教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审批通过后学生可按照相关流程办理转专业手续。

(4)学校官网对转专业名单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备案。

4.具体规定详见《西安培华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培华院教发〔2018〕43号)

(二)转学的基本条件

高等学校学生应按录取学校就读,一般不得转学。我校将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陕教生办〔2018〕9号),认真做好学生转学工作。转学在寒暑假放假前两周内提交申请。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

(1)学生因患疾病或因某些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诊断证明;

(2)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变故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者;

(3)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6)应给予退学的;

(7)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的。

3.转学办理程序:

(1)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到所在学校领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见附件17),填表并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学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五天的公示。

第二十条 保留学籍

1.在校生因应征入伍不能正常参加学习者,应在入伍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到所在二级学院领取《西安培华学院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审批表》(见附件18)、《西安培华学院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学籍手续办理表》(见附件19),经二级学院领导初审后报教务管理中心审批,审批后学生可根据手续办理表的顺序,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后将审批表和手续办理表一并交回教务管理中心,教务管理中心及时在学信网上进行信息标注,为学生做好保留学籍工作。

2.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一条 借读

(一)校内借读生的申请程序

1.凡要求到其他二级学院借读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件、申请书,到二级学院领取《西安培华学院校内借读生审批表》(见附件20)、《西安培华学院校内借读生手续办理表》(见附件21),办理相关手续;

2.借读生的学费应根据我校各专业的年级收费标准交纳,无条件遵照执行我校所有管理规章制度。学校负责如

实出具借读生学年成绩记录;

3.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接收借读生。

(二)校际借读生的申请程序和时间:

1.我校严格控制学生外出借读,无正常理由者不准外出借读;

2.确实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我校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到外校借读,借读者必须持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二级学院领取《西安培华学院学生校外修学审批表》(见附件22)进行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务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3.办理借读申请的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章证明及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读(学籍、在校)证明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证明出具工作的规范管理,为学生做好服务工作,结合我校的实际,为学生做好在读生学籍证明的出具工作。

在校生如因各类原因需要出具在读生证明者,持学生证到二级学院开具学籍证明。

第二十三条证书管理

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是学生取得学历学位的重要凭证,教务管理中心及各二级学院应认真地做好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

(一)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制作与颁发工作

1.每学年7月初由教务管理中心负责完成全校毕业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制作工作,并发放到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在毕业生离校时将毕业证和学位证发放给学生,并做好发放登记,发放完成后将《西安培华学院毕业生毕业证、学位证书发放登记表》(见附件23)交回教务管理中心存档。

2.往届生换证的毕业证书由教务管理中心直接发放,收回结业证书,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3.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的制作与发放工作由教务管理中心负责完成,并告知学生返校换证的时间。

4.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必须由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领,如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要代领者,需提供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发证单位应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5.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予以撤销。

(二)证明书的办理程序:

1.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者,经本人申请,向教务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材料,其中包括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学信网学历查询截图打印件和两寸蓝底近照2张(含电子版),由教务管理中心负责申办。

2.证明书和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原证书将完全失效,不能再使用。

3.如有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者,经本人申请,教务管理中心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四章 成绩管理

任课教师、二级学院(部)、教务管理中心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责任。各相关责任人应本着为学生负责,共同维护成绩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严肃性,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成绩管理工作。

第一节 正常考试成绩录入

第二十四条任课教师负责平时成绩、正考成绩和补考成绩的录入;教务管理中心成绩管理员负责换证考试成绩的录入,成绩录入人员在成绩录入时要认真核对录入信息,确保成绩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任课教师及成绩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要求按时录入学生成绩,杜绝漏录或错录成绩。

第二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对于缓考、缺考、违纪课程的平时成绩如实录入,期末成绩缓考的不录入,缺考、违纪的均录入“0”分,并根据考场记录准确备注缺考、缓考、违纪。

第二十六条正考成绩于课程考试结束后2周内,由任课教师完成成绩的评定,并将学生的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及时录入教学管理系统,成绩录入核对无误后要及时保存并提交锁定,锁定后打印成绩单一式三份,任课教师签字确认后交二级学院(部)备案存档。

第二十七条 本学期正考成绩不合格者参加下一学期补考,对于旷考、取消考试资格和违纪者,不得参加补考,但可申请重修;补考成绩在补考结束后2周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将学生成绩录入系统,核对无误后提交,并打印成绩单归档。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成绩不合格未按时毕业,在毕业后一年内可回校参加换证考试,换证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及以上的均按照60分录入,换证考试结束后2周内,由教务管理中心成绩管理员负责换证考试成绩的录入,核对无误后锁定,并将其原始成绩单进行归档。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毕业学期的所有课程成绩(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各类社会实践成绩等)在5月底之前录入教学管理系统,以免影响学生的正常毕业。

第二节 特殊情况成绩认定与录入

第三十条 留(降)级学生的成绩管理。学生留(降)级后随所在班级进行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留(降)级前课程正考成绩合格者依据免修课程规定可申请免修;留(降)级前补考合格课程,可申请将补考成绩转为正考成绩;留(降)级前课程成绩不合格者给一次考试机会,考试成绩记入正考;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申请重修,成绩按重修记录;留(降)级前课程成绩不合格但留(降)级后有相同课程的按同一成绩录入。

第三十一条 借读学生成绩管理。校内借读生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西安培华学院校内借读生审批表》填写《西安培华学院借读及跨二级学院选修课成绩登记表》(见附件24),一式三份签字确认后交二级学院,经二级学院审核盖章后送交教务管理中心,教务管理中心对成绩进行审定并加盖教务管理中心公章,一份返学生本人,一份返

回二级学院,一份教务管理中心留存备案。校外借读生,一学年结束由教务管理中心联系借读学校,将学生的学年成绩单一式两份寄回,一份留存教务管理中心,一份交二级学院备案。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的成绩管理。学生转专业前的成绩由原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进行管理,学生转专业后的成绩由转入学院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交流生的审批和成绩管理

根据交流生的选派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二级学院领取并填写《西安培华学院交流生审批表》(见附件25),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初审签字后,报教务管理中心复审备案后报国际交流中心办理相关外出手续。

交流生在国外大学所修读全部课程的学分及成绩,于交流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向国际交流中心提交加盖国外大学教务部门印章的成绩单一式三份,经国际交流中心审核确认后,一份留存教务管理中心备案,一份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学生成绩的录入,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其学分及成绩的认定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具体负责。

第三十四条免修课程

(一)免修课程的条件:学生已修读课程,或者参加国家组织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称、职业技能水平等考试,取得课程合格成绩(学分)或者合格证书;因身体等原因确不能参加体育课程学习者;大学生参军退役复学根据国家退役相关政策要求办理免修者。

(二)免修课程的审批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二级学院领取并填写《西安培华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见附件26)经二级学院和开课学院审核报教务管理中心审批。审批后申请表原件留存教务管理中心,复印件一式三份,一份返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另两份返免修课程开课单位,开课单位将其中一份给任课教师备案。

(三)学生免修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按60分录入,并备注“免修”字样。

第三十五条 跨学院、跨专业选修课程

(一)学生跨二级学院、跨专业选修课程的要求。学生在很好地完成本专业课程学习的基础上,若对其他专业的课程感兴趣,可以申请选修跨专业课程,另外,因个人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本专业内的个别课程,可采取选修跨专业课程来置换成绩(学分),具体课程置换由教务管理中心认定。

(二)学生跨二级学院、跨专业选修课程的审批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二级学院领取并填写《西安培华学院学生跨二级院、跨专业选修课程申请表》(见附件27)经二级学院同意,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后报教务管理中心,教务管理中心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审批后申请表原件留存教务管理中心,复印件一式三份,一份返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另外两份返选修课程开课单位,开课单位将其中一份给任课教师备案。

(三)学生跨二级学院、跨专业选修课程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跨二级学院、跨专业选修课程申请表,对选修学生成绩进行单独评定(包括平时和期末成绩),成绩评定结束后,将学生的成绩和试卷一并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协调对学生的成绩进行录入,并分类归档备案。

第三十六条缓考课程

(一)缓考条件:学生确因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包括公假),必须事先持有效证明,于各门课程考试之前向所在二级学院办理请假和缓考手续。凡是办理缓考的课程,可在下学期与补考学生一同参加考试,其成绩按正常考试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凡因非公事原因缓考不及格或未按时参加补考者,学校不再单独组织补考,以自动放弃一次考试机会处理。毕业资格审查是,按补考不及格对待。

(二)缓考课程的审批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二级学院领取并填写《西安培华学院学生缓考课程审批表》(见附件28)经二级学院生活生涯导师初审(要审核信息的准确性及真实性),经主管教学院长签字批准后报教务管理中心,由教务管理中心审批签字。审批后申请表原件留存教务管理中心,复印件一式三份,一份返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另两份返回开课单位,开课单位将其中一份交给任课教师,并由其为学生做好平时成绩的评定及录入工作。

(三)缓考课程的成绩管理:由任课教师对学生的平时成绩给出评定结果,并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期末成绩不做结论,只注明“缓考”字样。学生参加补考后由二级学院成绩管理员将学生成绩录入系统,教务管理中心成绩管理员将缓考课程的补考成绩转为正考。

第三节 课程成绩的查询与修改

第三十七条 各门课程的成绩在考试完成两周后,学生即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第三十八条 学生如对课程成绩有异议,可申请进行复查。

(一)复查时间:在考试成绩录入后2周内(寒、暑假顺延),可申请复查。

(二)复查程序: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报《西安培华学院学生复查成绩申请表》(见附件29),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管理中心审批后,由教务管理中心会同二级学院安排两名相关人员进行复查,并由二级学院负责向学生反馈复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课程成绩的修改

(一)任课教师及成绩管理人员若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成绩漏录或错误,需要修改成绩者,需严格按照成绩修改审批程序办理。

(二)成绩修改审批程序:对于因任课教师未设置课程比例造成整班或整个专业成绩错误时,由责任教师提出修改申请,并填写《西安培华学院学生考试成绩更正审批表》(见附件30),并说明出错原因,教务管理中心成绩管理员解锁放回录入权限,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比例重新修改提交。对于成绩漏录、错录的均需提供原始成绩单或者试卷,按照以上程序逐级审批后由教务管理中心成绩管理员在系统上进行成绩修改。

(三)对于成绩评定、录入遗漏、错误等情况,视其情节作出相应处理,如构成教学事故者,将严格按照《西安培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认定处理。

第四节 成绩单打印、审核与管理

第四十条在校生成绩单打印、审核与管理

(一)学生成绩是证明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情况的真实记录,相关成绩管理部门要严肃对待,凡是出具的成绩证

明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出具不真实证明者,一经查实,将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二)凡是在校生外出学习、找工作、考研等需要学校提供在校成绩单者,学生到所在二级学院打印成绩单,并审核签字后到教务管理中心盖章,如有需要外文成绩单者,请到国际交流中心根据中文成绩单翻译制作外文成绩单,并经国际交流中心审核签字后到教务管理中心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予以盖章。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成绩表打印与管理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最后一学期成绩(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录入工作完成后,即可打印应届毕业生成绩表。成绩表一式两份,由二级学院负责打印,一份放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转交校档案馆存档。

(二)毕业、结业生成绩表一式两份由各二级学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打印,核对无误后,按照专业班级排序,并附上毕业生花名册,由各二级学院统一报教务管理中心复核,教务管理中心核对无误后盖章,一份返回二级学院给学生装档案,一份教务管理中心留存归档。

(三)结业生在下一年换证时由二级学院再次打印换证考试后的成绩表一式两份,一份与毕业证书一同发给学生本人,一份交教务管理中心归档。

第五章 课程的必修与选修

第四十二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必修课程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课程,包含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两部分,学生一般应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序列修读。对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教务管理中心备案,可以在本专业跨年级提前修读有关的必修课程。

第四十三条学生选修全校性公选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教务系统上进行选课。每学期开学初教务管理中心会下发选课通知,公布选修课程及上课时间,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在网上进行选课,自行在网上查看课表,按时上课。全校性公共选修课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不开课,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四十四条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跨专业选修课程或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第四十五条所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与其他课程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先主修专业后辅修专业、先必修课程后选修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次序进行安排。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努力学习,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与审批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销假手续。

(一)凡未经批准而不参加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等教学活动者,均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旷课,按实际课时计算;学生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和学校规定的统一活动,每天按4学时计算。

(三)学生迟到、早退,每两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对旷课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由生活生涯导师指派认真负责的班级干部负责考勤统计,任课教师负责抽查记录。各班应该在每周末将本班缺、旷课情况报二级学院办公室。各二级学院每月末将考勤结果按班级汇总抄送学生服务中心。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学校相关制度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视其违法、违规、违纪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十一条对有以下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情节严重者;

2.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情节较严重者;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已构成严重作弊,不服从管理,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四)已构成作弊,不服从处理,纠缠、威胁、恐吓、谩骂任课教师或监考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对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利用手机等信息存储工具在考场中偷看或偷听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二)在考试过程中利用各种机会离开考场,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有关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返回考场中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三)抢夺、窃取、毁坏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考试中相互交换试卷;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六)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

(七)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并造成作弊事实的;

(八)考试结束后,威逼、利诱任课教师,干扰评卷工作;

(九)其他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对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开始后,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文具盒中及试卷下垫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以及夹带作弊(不论查看与否);

(二)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信息存储工具等电子工具带进考场,拒不按要求存放指定位置;

(三)传递或接受答卷、纸条和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将答卷、纸条等移近相邻考生;

(四)在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相打暗号或手势;

(五)预先将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公式等写在身体上、桌椅上或写在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不论查看与否);

(六)离开考场时将试卷带离考场的;

(七)其他可以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对有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

(二)未经同意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

(三)拒不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

(四)在考区内喧哗,不服从主考、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

(五)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六)故意拖延交卷时间;

(七)其他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处分程序

(一)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给学生留校察看、记过处分,由校长审定;给学生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由主管校长审定;

(二)因考试作弊、违纪拟给学生处分的,学生须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两日内将书面检查交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对学生批评教育,在《西安培华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学院处分(处理)意见书》(见附件31)上签署学院意见、盖章报教务管理中心,由教务管理中心审查做出处理决定上报审批;

(三)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教务管理中心办理处分决定书,二级学院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文件由教务管理中心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学生在上述规定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则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将本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表复制一份,注明其离校时间和原因,归入本人档案。

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退学有关规定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按学校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各部门对在校学生的奖励与处分均须同时抄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管理中心。

第六十一条(一)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变更到警告和严重警的处分告在受处分六个月后(以发文时间为限)自行解除;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在受处分六个月后(以发文时间为限)可以向学校申请解除或变更处分;毕业班的学生受处分三个月后(以发文时间为限)可以申请解除或变更处分。

(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六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或变更处分:

受处分后,再未出现考试作弊行为和考试不及格现象,在学科专业等领域表现优异,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和相关荣誉者,可申请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受处分后,再未出现考试作弊行为和考试不及格现象,在学科专业等领域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奖励和相关荣誉者,可申请解除严重警告、警告处分。

受处分后,再未出现考试作弊行为和考试不及格现象,其他表现良好者,受留校察看和记过处分的可申请将原处分降低两级。

(四)受处分后,再未出现考试作弊行为,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门的,可申请将原处分降低一级。

第六十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和变更处分者,个人申请须附相关材料(如获奖证书等),并在二级学院领取和填写《西安培华学院解除(变更)处分审批表》(见附表32),由生活生涯导师和二级学院在班级征求意见,并由班长写出表现材料,二级学院收到上述材料后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如同意申请,写出学生表现单行材料和审查意见,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送教务管理中心。教务管理中心审核后做出处理决定报学校审批。学校批准解除处分后,档案中的原处分材料撤销;学校批准变更处分者,原处分材料撤销,变更处分材料入档。

第六十四条有关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件,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务必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签字确认,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废止,解释权归教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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