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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监事会章程》((2019年8月))
日期: 2019-11-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依据《西安培华学院章程》,为完善西安培华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监事会为理事会下属监督监察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章程》是对《西安培华学院章程》的补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2-4人。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监事均须经理事会选举并获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产生或更换。主席和监事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学校理事会成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身份合法,立场公正,善于沟通,具备多年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具有一定的法律或财管知识,并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和维护学校章程、理事会章程、监事会章程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对理事会成员、校长办公会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责令其对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进行纠正;

(三)监督理事会、校长办公会重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或接受理事会委托,督促检查学校重大工作推进情况;

(四)向教代会报告监事会履职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根据需要监事会主席可列席学校理事会、校长办公会。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职责

(一)全面负责监事会工作和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三)组织检查、监督理事会理事、校长办公会成员、中层管理干部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及各项决议的行为;

(四)组织对学校各部门的工作检查、监督和考核;

(五)监督学校的财务运行状况;

(六)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文件;

(七)根据需要列席理事会议,可对理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监事职责

(一)负责对各部门管理的工作、各级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二)监督检查学校的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对各级管理人员执行学校职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有权对学校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负责对学校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监事会实施监督的办法、程序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理事会年度工作会议上应提交年度监督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学校财务工作的检查、审计情况;

(二)理事会成员、校长办公会成员等执行学校事务时的履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章程》《理事会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理事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学校的办学经费分配方案等提出监督意见;

(三)对理事会的重大决策等提出监督意见;

(四)对于理事长、校长及其他学校领导遵守学校章程、制度和执行学校事务情况适时作出监督评价;

(五)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应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讨论、表决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并签字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有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监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理事会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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