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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理事会议事规则(修订)》(2020年11月)
日期: 2020-11-2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培华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议事程序,确保理事会决策的民主、科学与高效,依据《西安培华学院章程》《西安培华学院理事会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的议事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准备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办公室原则上应提前3日内发送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和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会议通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以书面形式或邮件、电话等形式告知全体理事。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由理事会办公室以上述形式通知。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学校行政、党委作出书面提议时;

(四)监事会作出书面提议时。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的理事未超过三分之二时,会议所作决议无效。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主持会议。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的代理人可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利。

理事本人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列席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办公室按本议事规则第三条的规定通知。

第三章 会议议题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决定理事、独立理事、校长、副校长、中层干部等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二)授权学校行政、党委联席会听取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述职报告,并对上述述职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或测评,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三)审议、批准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审议、批准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收费事宜;

(六)审议、批准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教职工的编制和工资标准等方案;

(七)研究决定特殊岗位人员的聘用与薪酬;

(八)审议、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解散的方案;

(九)审议、决定《西安培华学院章程》等重要文件的修改方案;

(十)审议、决定理事会下属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置方案;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举行前,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商议,提出议题。但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出的议题、校行政、党委书面提出的议题、监事会书面提出的议题,应确定为理事会会议的议题。

第十一条 会议应对已经充分讨论的议题作出决议。如果某一议题暂时不具备作出决议条件的,可暂不作出决议,待条件成熟时再提交理事会会议复议。

第十二条 会议中涉及的保密内容,全体理事及其委托代理人、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均有保守秘密的责任和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向理事会以外的人员传播。

第四章 会议议题的表决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经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后,逐项予以表决。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口头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三种。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理事或委托代理人通过方为有效。有关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学校年度预决算,审议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议所作决议的书面文字材料,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交学校理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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