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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理事会章程(修订)》(2020年11月)
日期: 2020-11-1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西安培华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西安培华学院理事会。

第三条 性质: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依法组成,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备案。

第四条 宗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业主主管单位:陕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

第六条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888号。

第二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理事会设5-7名理事,其中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应当具备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行业企业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八条 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理事每届任期5年,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理事会全面工作;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聘任、解聘理事、独立理事、校长、副校长、中层干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设机构或专门委员会。

第三章 理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对学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理事会章程;

(二)制订、修改、解释学校章程;

(三)确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拟定学校战略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聘任和解聘理事、独立理事、校长、副校长、中层理干部;

(五)批准学校重要的管理制度和学校分配政策;

(六)筹措学校办学资金、发展基金,审核、批准学校年度预算、决算,批准重大开支项目,监督和检查学校经费的使用情况;

(七)审核、批准学校贷款、还贷计划和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审议决定学校收费方案,决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

(八)确定办学收费分配方案和薪酬管理原则,接受社会捐赠;

(九)确定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标准;

(十)讨论决定对学校有突出贡献工作人员的奖励;

(十一)审定学校与国(境)外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和其他形式的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合作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考核校长和校行政领导班子的工作,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

(十三)监督学校的办学质量,评估、督导学校的专业、科研、师资等工作;

(十四)决定学校的变更、合并、终止、清算等事宜;

(十五)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支持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确保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三)组织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主持校长办公会,对学校全局性工作和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决策性意见报理事会审定;

(六)讨论、协调、决定学校日常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具体工作的实施方案;

(七)负责签发会议纪要和学校行政公文;

(八)负责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招生、就业计划;

(九)对教职工实施领导和管理,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稳定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应急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十一)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校长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职责:

(一)理事有权代表举办方参加理事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理事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理事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不得利用在学校的地位和职权谋私利;不得在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之外干预学校内部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三)理事在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理事职责的,应书面告知理事会;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理事,由理事长提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可罢免其资格,所缺理事按本章程第七条之规定产生;

(五)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理事在任期内退休、辞职等导致理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在委派新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六)理事如违反本章程或理事会决议,造成不良后果,并给学校带来损失时,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理事长请假。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和解聘理事、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2.修改、核准学校章程;

3.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4.审核学校预算、决算方案;

5.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决议上签名。

第五章 变更、合并与终止

第十八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变更地址、名称,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其他事项,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学校合并,应依法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教育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生。

第二十条学校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经理事会会议决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应当终止。

学校终止后的善后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在实行阶段,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进行修改。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政策法规有不相符时,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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