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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培华院教发〔2020〕69号)
日期: 2020-05-2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将立德树人、以本为本的理念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保证本科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顺利进行,根据《西安培华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培华院教发〔2019〕27号),在完善学年学分制基础上逐步推进学分制改革,特制订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一章 学制与学期

第一条 普通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最短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休学创业学生可延长两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

第二条 课程设置。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按平台类别分为通识教育平台、专业教育平台、集中实践平台三大类。其中通识教育平台包括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专业教育平台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方向课和专业选修课;集中实践平台包括通识集中实践、专业集中实践和第二课堂。

第三条 学分。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均以学分计算。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的学分。

第四条 学校以学生修读课程和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和学生毕业及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各专业学生应修课程和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课程选修

第五条 学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学校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前预置课程,学生通过选课改选、退选等方式最终确定个人每学期的修读课程,具体选课方式见各学期选课通知。

第六条 选课类型

根据课程性质和相关资源确定以下类型:

第一类:不限课程、不限学期、不限上课时间、不限授课教师;第二类:限定课程、不限学期、不限上课时间、不限授课教师;第三类:限定课程、限定学期、不限上课时间、不限授课教师;第四类:限定课程、限定学期、限定上课时间、不限授课教师。

学校根据课程性质、教学设施及师资情况逐步推进。

第七条 选修原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的指导性文件,是学生修读课程的依据。学生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结合个人学业规划、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确定每学期的修读课程。学生选修课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生每学期(春季、秋季学期)修读各类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不少于15学分,不超过30学分。实施细则试行期间,选修课程一般不超过15学分;

2.学生应首先修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连贯性、逻辑性较强的课程应先选先行,再选后续课程;

3.学生可以提前选修高年级的课程。本专业的核心、必修课程一般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按时修读,不得推迟;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推迟修读的,必须在第一次选课开始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学业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批准后,报教务管理中心备案;

4.学生不得选修低于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学分的同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5.累计修读学分未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教学学分80%者,不得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6.学校根据教师的工作承受能力和教学设施条件,对教师所开课程数量及其修读学生人数进行调控,学生选课需在教学班容量内进行;

7.选课人数不足30人(艺术类专业20人),原则上不予开课;

8.选课要在班级学业导师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选课程序

1.各二级学院应在春季、秋季学期第十三教学周根据教务管

理中心下发的教学计划确定下学期开设课程一览表(含课程名称、课程编码、周学时、学分、任课教师、教学班容量等),由教务管理中心汇总全校课程后,由相关开课单位统一排课,向全校公布开设的课程、任课教师基本信息及简历、课表,供学生选课;

2.学生选课每学期安排两轮:第一轮15-16周,第二轮为17周。第二轮选课时,学生应登陆系统查询并核对本人的第一轮选课结果。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第一轮所选课程未能全部选中者,应在第二轮选课时改选或补选,但已选中的课程不得更改;

3.选课结束后,教务管理中心统一处理选课结果,由二级学院公布学生选课结果;

4.学生可在每学期开课后2周内试听课。如确因正当理由需退选、改选或补选课程,应提交申请,经学业导师同意后,在二级学院办理,向教务管理中心报备,开课3周后即正式编班教学,不再接受课程退选、改选或补选;

5.学生必须按照选课通知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无故缺课、缺考者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未办理选课手续,私自听课、参加课程考核者,其课程成绩无效;

6.对完成规定课程学分拟提前毕业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批,由二级学院提前安排学生进行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认定

第九条 学生所选课程考核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经过选课修读的所有学分由教务管理中心审核认定。

第十条联合培养、出国学习、跨校学习、转学(转入)学生已修读的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课程所获得的学分,由教务管理中心按相关文件审核认定。

第五章 课程免修、补考与重修

第十一条 免修

1.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者参加国家组织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称、职业技能水平等考试,如果取得课程成绩(学分)或者合格证书,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必要材料,经学校有关二级学院(部)审查,教务管理中心核实确认后可取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学分);

2.非英语专业学生获得英语四、六级证书,可申请免修一学期大学英语课程;

3.对于学生因身体原因确不能参加体育课程学习者,可凭有效证明办理免修手续;

4.学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课程相关论文、在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或学科竞赛获奖(政府部门举办的竞赛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得发明专利等,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至少两名专业课教师推荐,学院审核,教务管理中心备案,原则上可以免修1门相关课程,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补考与重修

学期末正考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举行的补考,因旷考、取消考试资格及考试作弊情节者,不得参加补考,可申请重修;补考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应负责将学生补考成绩录入系统,核对无误后提交,并将其原始成绩单及时归档。课程重修按照《西安培华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六章 辅导员制与学业导师制

第十三条 参加选修课学习的学生,其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及集体活动的组织开展、修读计划的制定、修读课程的选择,以各自行政班为单位进行,由辅导员及学业导师分工完成。

第十四条 辅导员与学业导师应协调配合,密切联系,共同关心学生成长。

第七章 辅 修

第十五条 修业年限内,在保证完成第一专业学习要求的前提下,已修课程平均学习成绩≥75,学生可以修读辅修专业。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者,颁发西安培华学院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可从二年级或三年级开始,应先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管理中心备案,并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进行。人数较多时依主修专业的学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期间,如遇主修专业学业成绩明显下降,应予暂停或中止辅修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中止辅修专业,相应修读的课程学分可替代主修专业任选课学分。

第八章 毕业、提前毕业、延长修业及结业、肄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四年期间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数,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关于毕业条件要求,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

第二十条 提前毕业

1.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届时修满规定的学分并符合《西安培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准予提前毕业。

2.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和课程修读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及课程修读计划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管理中心批准。

3.学校对申请者进行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者可列入毕业生计划,随毕业年级进行管理,并按照本人入学时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届时修满规定的学分并符合《西安培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准予提前毕业。对未能达到毕业要求者,退回原来班级学习。在标准学制期间转专业,并申请提前毕业且符合条件者,按照本人转专业时转入专业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延长修业

1.学生修业满4年(不含休学时间)时,若未获得最低毕业学分数者(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2.学生办理延长修业,须在毕业学期第一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

3.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由所在学院管理,编入适当的班级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等。各学院要加强对延长修业学生的管理,关心他们的学习状况,使其按时毕业。

第二十二条 结业、肄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中途退学者,作肄业处理,提供已修课程学分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级本科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学校以前的规定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如与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新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实施过程中发生而本细则未说明之情况,经所在学院提出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由学校教务管理中心做出处理决定;重大问题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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