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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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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院工发〔2017〕9号)
日期: 2017-12-03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紧紧围绕学校的战略目标,以育人为宗旨,支持和参与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教职工聘任与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领导指挥职权,教育广大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与岗位职责,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以二级院(部)和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约占教职工总数的 10%左右。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九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可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3 有权就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4.有权对教代会和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有权对大会提案、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质询。
6.因行使正当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3.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其成员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要事项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和教职工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由院工会在广泛征求教职工群众的意见的基础上,与学校党政商议后提出,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认真执行,代表的提案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向下次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原则上以二级院(部)和处(室)为单位建立代表团(组),产生正、副团(组)长。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以联合组成代表组。
第十八条 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劳动调解、提案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受教代会的领导,在院工会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制定大会筹备工作方案,提出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各方协调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做好对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3.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召集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需要教代会解决的重要问题。
4.保障广大教职工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5.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教代会所需经费由行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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