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规范学校的教学管理和其他相关事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西安培华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处理与教育教学及人才培养相关的各项事务,在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相关事务的处理中,享有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致力于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通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下开展工作,根据自身职能独立开展各相关工作。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由13-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席提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理事会审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应兼顾学科专业和二级学院(部、中心)的平衡。
第六条 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聘请若干校内外专家为本专门委员会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理事长或校长、学术委员会主席提名,报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被聘请的专门委员、特邀委员,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八条 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若有委员退出,应依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增补。增补委员人选应由退出委员的推荐单位负责推荐,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同意,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校教务管理中心,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兼职秘书1人。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教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立德树人;
2.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教学成果;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教学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本科教育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在准确把握和跟进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动向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科教育建设与发展的战略和具体计划,致力于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十三条 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 审议专业设置、专业结构调整及专业培养方案;
2. 审议学校制定的对教育教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各类规章制度;
3. 审议或推荐本科教育教学成果和项目等;
4. 审议学校的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等工作方案;
5. 审议评价各教学单位人才培养质量;
6. 评价并指导各教学单位开展教风、学风建设工作;
7. 组织与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学平台建设等教育教学评估评价等活动;
8. 组织与开展指导和监督学校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质量保障工作;
9. 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教学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会议中拥有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或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4.对学校教学事务及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以德为先、立德树人;
2.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积极参加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并对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内容,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4.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有关的方针政策,并审议相关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理事长或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2/3以上(含2/3)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讨论或表决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为确保相关审议结果的客观与公正,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评定或决策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如果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条 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应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校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 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审议申请,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置。
第二十二条 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一般事项,应报告校学术委员会备案;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且应由校理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由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提出具体议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章程修改也须经相同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