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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修订)》(院人发〔2020〕24号)
日期: 2020-11-2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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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修订)

 

为了促进“双一流”建设、申硕及审核评估工作,建设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来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学校发展总体规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围绕学校一流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学科专业建设和申硕工作的需要,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要求,大力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坚持“按需设岗、择优上岗、合同管理”的原则,根据学校学科和专业的发展需求引进,侧重学校优势学科和重点专业领域人才的引进。

第三条  学校加强对师资队伍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职能部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高层次人才引进实行校院(部)、中心两级管理。各教学单位作为师资队伍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主体,实行院长(常务副院长、主任)责任制。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坚持公开招聘,人才推荐等多种方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标准、全面考核、规范操作,要注重对高层次人才的成果评价和发展潜力的考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由理事长任组长,分管人力资源工作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中心,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条件及类型

第七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师德师风,认同培华文化和教育理念,作风正派,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团队协作和奉献精神,能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功底、系统的专业技术知识、较强的科研攻关能力、熟练的计算机应用技能和较高的外语水平;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口齿清晰,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八条  引进人才类型及条件

(一)学科专业带头人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及以上学位,能够支撑、引领相关学科专业发展,教学科研能力突出,具有担任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岗位经历,年龄一般在62周岁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或下列同等级条件之二者:

1)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2)省级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省级优秀教师、省级师德标兵等相当于以上省级荣誉或人才称号获得者;

3)省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市级科技成果奖(社科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

4)省级一流专业负责人、省级实验示范中心负责人;

5)艺术、体育等专业获省部级三等奖前三名以上;

6)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同时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学术期刊论文3篇以上;或被SCI、EI(JA)、ISTP/CPCI、SSCI收录、CSCD(核心库)、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3篇以上;

7)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主编或第一副主编)。

(二)高层次双师型人才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具有相关行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备下列条件或下列同等级条件之一者:

1)在业界具有较大影响或做出突出贡献;

2)参与并完成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成果转化项目,且取得较大经济效益;

3)担任过大中型企业领导职务或行政技术职务不少于5年;

4)具有创新创业丰富经验,服务社会对地方经济有一定影响力;

5)具有企业行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胜任“双师型”教师职务的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三)高级职称教师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2)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SCI、EI(JA)、ISTP/CPCI、SSCI收录、CSCD(核心库)、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或专著(含全国性教材)1部;或有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项目;或主持市、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或校级教学名师;

(四)海外人才

海外人才原则上应有国外知名大学的学历背景(硕士研究生毕业学校要求《泰晤士报》和QS公布的世界大学排行榜前300名或在本学科ESI学科排名世界前200的海外大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高等教育文凭认证书,雅思成绩不低于6.5分,托福成绩不低于90分。具有一定工作经历或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

(五)博士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参与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过省级项目1项或市、厅、局级项目2项),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SCI 1篇或SSCI、CSSCI 1篇)。研究方向符合我校专业发展需要,能够对学科专业建设、教研科研水平提高、应用型课程改革以及师资队伍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章  任务与待遇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工作任务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重点工作和二级学院一流专业、优势专业建设、申硕、科研教研团队建设等目标,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提出任务建议,人力资源中心等职能部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高层次人才一般应签订工作目标任务书。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的待遇一般实行协议工资或结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享受教职工相关福利等。薪酬待遇按照 “一人一薪” 的原则协商确定。博士研究生薪酬实行基本年薪加奖励机制。

第十一条 高层才人才按照引进条件给予安家费5-15万元,或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高新校区或长安校区)或协助办理租房。科研启动经费5-30万元(自然科学类学科科研启动费10-30万元,人文社科类科研启动经费5-10万元)。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十二条 制定计划。按照学校发展目标和十四五发展规划对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各教学单位应不断加强人才梯队建设和教师团队建设,优化师资结构。根据学院“一院一策”特色、一流专业、优势专业建设、申硕、教学科研团队建设等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学校每年下半年研究批准下一年度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和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第十三条 发布信息。学校要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作用。通过网络、媒体、招聘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发布人才招聘信息,各学院要利用学术活动、业务交流等形式开展招聘宣传,收集各类人才信息及应聘材料,鼓励教职工推荐高层次人才。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人力资源中心对接收的应聘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后发至相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应聘人才的教育背景和成果业绩进行考察和评价,提出拟聘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人力资源中心。

第十五条 考核面试。考核面试分为院(部)级和学校级,实行以院(部)考核为主体,学校高层次人才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指导的形式。教师岗专业考核由学院负责,主要有专业知识考核、课程试讲和综合面试。一般管理岗业务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主要有业务考核、笔试及面试环节。辅导员岗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主要有笔试和面试。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分析评价部门考核面试结果,对是否组织校级考核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职责任务及待遇。用人单位负责对聘任人员岗位职责任务及待遇提出建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办公室负责对聘任人员岗位职责任务及待遇进行审核,提出用人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聘任。完成应聘人员资格审查、考核面试等相关程序后,拟聘任报告由人力资源中心提交主管人力资源工作校领导同意和理事长审批后,办理入职相关手续。

第六章  高层次人才服务与管理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要作为各教学单位的重要工作目标任务,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全面加强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各项工作。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要努力为高层次人才做好服务工作。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聘期一般为1-5年,用人单位可根据任务周期确定,如申领安家费聘期为5年。聘期内离职的,全额退还已发放安家费。聘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及工作需要商议续聘事宜,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重视对引进人才的阶段考核,做好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对未能按照时间周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提出指导性意见并限期完成,对完成任务较差或聘任期满仍未完成任务的,按照协议规定考核,降薪聘用或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鼓励教职工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推荐并协助学校成功引进人才的,学校依据《西安培华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中心及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跟踪服务,听取引进人才的意见建议,及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要不断总结人才引进工作中的经验,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保障。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管理岗位高层次人才引进由高层次人才引进办公室统筹组织,高层次人才条件及待遇根据岗位职责和任务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传媒学院、体育学院等部分专业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下发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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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培华学院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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