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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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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本科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办法》(院教发〔2020〕65号)
日期: 2020-12-2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本科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自觉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坚持诚实守信,强化法制观念,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坚持高质量、有价值的学术研究,杜绝急功近利、粗制滥造行为;

(二)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数据、观点、方案、资料和结论等成果时,应注明出处,并列入参考文献目录;所引用部分不能是被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通过国际国内正规学术渠道发表、发布学术成果;

(四)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必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学生署名“西安培华学院”或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在标注各类项目资助时,须经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授权;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得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六)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成果报奖时,应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的保密规定;

(八)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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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科生不得有违反下列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虚构、篡改原始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软件计算结果等)或统计资料;

(二)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设计)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研究数据、课程论文等;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或提供伪造的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评阅鉴定意见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购买论文或将网上文章剪贴拼凑编造论文;

(五)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成果鉴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的公正性等;

  1. 发表论文一稿多投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七)未参加实际创作或研究,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等;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或公开宣布;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与表现。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本科生的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提高自律意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保证质量,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教育,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对学生的学术作品、研究成果等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剪贴拼凑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和制止,并提出严肃批评。

第三章 调查与认定

第七条  处理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办法,严肃查处。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处理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审议处理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管理中心,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调查、评议本单位学生涉嫌的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失范行为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真实性等进行严肃审查,并出具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条  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材料、调查结论等),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或利益相关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以上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决定。 

第四章  处理与申诉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学术道德规范的本科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一)在校期间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若情节轻微,可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或取消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若情节较重,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处分,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

(二)对于已毕业离校的本科生,可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学校相关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注销其毕业证书并撤销所授予的相应学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科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涉及指导教师或其他教职员工的,学校将根据其所负责任的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指导教师资格,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议学校撤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处理。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后,处分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申请复议,学校应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复议决定是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并未违反学术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被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校内外监督。

第十九条 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并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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