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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西安培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5-05-15 15:25:42

    各院(部)、中心:

    《西安培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培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西安培华学院

                               2025 5 14 日

    附件

    西安培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保障工作人 员在出差期间的工作与生活所需,简化报销程序,提高管理效率, 建立高效、便捷的报销管理机制,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印发的《陕 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 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行政区、西咸新区)所 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等。

    第三条 出差期间,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照级别规定标 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 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等级优先选乘经济 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结束后,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为缩短出行时间, 出差人员可选乘动车/高铁作为 交通工具,因出差任务紧急或连续乘车超过 8 小时以上时,可申请 乘坐飞机,当动车/高铁票价高于飞机票价(含民航发展基金、燃 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时,可直 接选乘飞机。校级领导出差,随行人员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意 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凭票据实报销。因发生城市间交 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与交通 费一同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从家(学校)出发,往返专线客车车站(去 机场大巴、火车站、高铁站)乘坐的公共交通费用,可凭票据报 销;若出差行程中需携带学校有关资料,可以单独说明情况报主 管校领导批准,报销出租车或平台定点约车费用。

    第九条  开展考察、调研等公务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 件限制等原因,必须自驾前往的,出差人写明情况,经部门负责 人、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出行。租车费、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凭据报销;凭过桥过路费发票报销出差期间住宿费和伙食补 助;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对于自驾车或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 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需要租用校外车辆的,要严格控 制。应提交校外租车书面申请(具体要求见附件),经车队负责人 审核,报业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与租车单位签订租车协议后方可 出行。相关补助发放与自驾一致。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乘坐超出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超支 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主要指 经济型快捷酒店、宾馆、招待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费的开支标准原则上在规定限额以内凭据 报销(标准附后);若活动主办单位或会务组对住宿有统一安排的, 凭相关依据以实际开支住宿标准报销。

    第十四条  除校级领导可住单间外,其余出差人员原则上两 人入住一个标准间;对于出差人数为单数,或与异性人员出差的, 可以单人入住单间/标准间。

    第十五条   因季节性因素(旺季:法定小长假、春运期间), 住宿费标准可在限额基础上上浮 10%;除此之外因地域或其他因 素影响,实际住宿费标准超过规定限额以及上浮标准的,到达目 的地住宿的当天,出差人员须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于返回后书面说明理由,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未提供正规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 宿费,未经批准超标准住宿的,超出标准部分住宿费不予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 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实际住宿的天数计算(标准附 后)。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应如实说 明,不享受伙食补助;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的,凭接 待单位收费票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补助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 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交通费补助按照实际住宿的天数 计算(标准附后)。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 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说明,不再领取相关补助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参加外埠会议,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 照会议费规定统一开具发票报销,不再单独发放伙食补助费,在 途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正常发放。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凭会议通知及 相关证明,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等费用在本办法规定标 准范围内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受邀参加外埠会议或调研,若不属于 学校委派,不享受学校差旅费用的领取补助范畴。

    第七章  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经上级要求学校外派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住 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补助按照出差标准报销。外派工作期 间相关补助参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西安市公交覆盖区域办理公务,未 使用学校交通工具且满一个工作日或因特殊原因误餐的,据实报 销交通费(公共汽车或地铁),按每人每天 30 元标准领取伙食补 助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西安市公交覆盖以外的区域办理公 务,未使用学校交通工具且满一个工作日或因特殊原因误餐的, 据实报销交通费,按每人每天 40 元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赴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公务 活动,原则上不得安排住宿。特殊情况,需报业务主管校领导批 准。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借款,应持有关文件或通知, 报经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差旅费借款金额根据出差地点、时间和 标准测算,不得多借。对于已借款而因故未出行的,应及时退还 所借款项。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非工作需要参观、游览等 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绕道回家探亲、办私事期 间,不计出差天数,不领取各项出差补助,绕道所产生额外交通 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司机开车跟随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外出, 当天 不能返回,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标准报销出差费用;与招生人员 外出招生宣传,并于当天返回,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领取伙食 补助,凡领取补助的,人力资源中心不再计付加班费。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原因,出差人员临时取消或变更出差 时间,已购火车票、飞机票等退票或改签产生的手续费,报销时, 出差人员需附相关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一个月内办理完报销手 续,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一次性报销,不得分割和事后补报; 报销项目与金额在原申请范围内,直接报销,若报销金额或项目 超出原申请范围,还须报经费主管领导审批。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外出参加培训人员须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之前,按照教师发 展中心规定,先行提交培训相关资料,方可进行报销。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财务管理中心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 保报销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不按规定标准 开支的差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 定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加强出差人员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审 批管理,本着“控制成本、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出差审 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性内容的学习交 流和考察调研、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 方式变相旅游。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将非涉密出差活动的时间、地点、事 由、人员等情况在本部门内部公示。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 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 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凡出现出差审批控制不 严、虚报冒领、重复报销等违规行为的,由财务管理中心会同有 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违规资金、暂停项目拨款、终 止项目执行、 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申报资格等处罚。涉嫌 违纪的, 由学校纪委办公室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教职工开展教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差旅活动,不适 用于本办法,其差旅费支出,参照教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培华学院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2021〕2 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以及市内交通费补助限额表

    2. 自驾车(出差)申请表

    3.承租校外车辆(出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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