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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1-09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强、规范和完善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促进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
(一)专业建设:包括专业需求调查、培养目标定位、培养方案设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
(二)课程建设:包括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教材的改革与研究等;
(三)考试制度、管理及评价方式等改革与实践等;
(四)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改革与研究;
(五)教学质量管理、评价与监控等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改革与研究;
(六)教学模式、教学管理机制、教学管理方法与手段、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信息化的改革与研究。
(七)教学特色培育,大学生素质教育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三条 校级教改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质量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1. 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我校当前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迫切需解决的问题,对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有较高应用和推广价值的研究项目。
2. 一般项目是指根据部分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而进行的微观研究,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管理,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教改项目进行立项审定及结题鉴定。
二、立项原则 
       第五条 申请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能为学院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二)项目应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具有一定应用和推广价值;
    (三)项目前期论证充分,方案立意新颖、思路清晰、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四)优先保证集课程结构重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试方法及教学管理改革等于一体的综合改革实践项目;
(五)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限1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与管理工作。项目参与人限4人,对于合作申报的项目,参与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参与人限5人(不含主持人)。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全校每年组织一次校级教改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申报时间为当年5月份,立项名额依具体申报情况而定。校级教改项目研究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分为半年、一年、一年半、两年四类。
第七条 省级教改项目的申报由教务处负责从校级教改项目中遴选上报。特殊情况下,可由教务处组织有关院(部)或人员选题和组织申报材料,经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审定后向上级申报。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应具有在我校从事一年及以上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有项目研究经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 项目主持人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获准立项的教改项目在项目完成前,主持人不得申请新项目。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参研校级教改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由教务处发布校级教改项目申报通知;各二级院(部)负责组织本院(部)教师申报,拟申报项目主持人须填写《西安培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报书》,经教务处初审后,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评审原则确定立项项目,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发文公布。
2. 立项项目公布后,项目主持人须填写《西安培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
四、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项目主持人严格按照研究方案计划实施,对项目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及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鉴定等负全面责任。项目所在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原则上,立项项目研究期间不得变更研究计划、项目主持人或主要成员若确需变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对于校内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协作开发的项目,由项目第一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开题报告制度。开题报告会由教务处组织。项目组须填写《西安培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以下简称《开题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于立项的教改项目,教务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项目主持人应填写《西安培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对未达到预期目标或进展缓慢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将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缓划拨后续经费、取消项目等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于使用教改项目研究经费所购置的教学仪器、音像图书资料等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并责成专人负责,由项目组统一保管使用,不得个人占有。
五、经费划拨与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对批准立项的教改项目将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为0.8万-1.3万元,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为0.4万-0.7万元。
第十七条 立项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第一次项目立项后拨付总经费的50%;第二次项目结题验收后,根据结题验收状况拨付资助总经费的40%剩余10%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申报、结题验收等所发生的费用。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为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第十八条  对于省级及以上教改立项项目,学校将按校级重点教改项目最高标准1:2比例予以配套资助。
第十九条 教改项目经费由教务处、财务处和项目主持人共同管理。
第二十条 教改项目经费使用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教改项目经费报支时,须提供正式发票,由项目主持人签字,教务处审核并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料费: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差旅费:为完成项目研究所进行的国内考察、调研、观摩、交流等开支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该项经费不得超过全部研究经费的30%;
(三)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经费开支;
(四)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使用费(300元以下):计算机录入费、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软件费用及计算机耗材等;
(五)咨询费: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六)印刷费:项目研究、结题过程中相关文件资料的印刷、打印费等;
(七)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课题组成员,以及非课题组成员、专家的劳务支出等,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40%;
(八)其他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费用。
六、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立项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原计划截止时间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对到期的项目由教务处发出书面通知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要认真分析、总结情况、收集整理好有关材料与实物,填报《西安培华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撰写项目研究报告,同时提交经过编目的成果原件及相关附件材料。如论文、专著、人才培养方案、教材、实验指导书、实践报告、教学软件、电子课件以及其它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集中对所有项目进行评审验收。评审内容为:(1)是否完成立项所要求的各项任务、目标;(2)对成果的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及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作出评价;(3)对成果的推广价值及其对学校和社会的影响作出评价;(4)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由专家组组长向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报告评审意见,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项目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凡通过验收及鉴定的项目,由学校颁发教改项目结题证书。优秀项目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采取各种措施予以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八条 验收不合格或未完成的教改项目,由项目主持人写出详尽的书面说明并申报延期方案,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字,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后仍未完成者,项目撤销,其主持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教改项目。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西安培华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培华院教发[2008]10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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