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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校级教学成果申报与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11-09    浏览次数:

培华院教发【2010】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教职员工大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奖励我校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成果的先进集体或个人,使我校教育教学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我校科学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教学成果申报奖励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或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校教学成果奖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工作,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评审,校务会议审定。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审一次,评审年的4月份受理,5月份评审。
第五条 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所申报的教学成果,必须对学校教育教学某些方面已产生一定效果,在全校具有一定示范意义和进一步推广价值,具有科学性、创新性、新颖性、实用性,一般需经过2年以上(含2年)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实施或试行该教育教学方案开始计算,不含方案设计、论证和制定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推荐起始时间)。具体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优化专业架构、创新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监控工作,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和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并取得突破性进展,显著提高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四)适应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编写的教材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认可的成果。
第七条  教学成果申报人一般应是在我校从事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或教学辅助工作连续2年以上,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的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八条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以实际人数为准,最多不超过5人。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办法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实行项目申报制度。由教学成果项目主持人(第一完成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按限额向学校推荐。
第十条 申报人须提交《西安培华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反映该成果的有关研究报告或论文、CAI课件、成果的社会反映、录像、光盘等相关支撑材料;教学成果为教材的须提供教材样书及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申报由教务处负责受理,并依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者提交专家鉴定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
第四章 评审与奖励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对人才培养已取得显著效益,其成果在省内外同类型高校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科学性、创新性、新颖性、实用性突出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二)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已在人才培养的某些方面取得显著效益,其成果在同类高校相关领域具有推广价值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三)其成果在校内相关工作中已产生显著效益,在校内外有一定推广应用价值,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重点奖励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大学生创新教育体系改革,特色专业、重点专业、精品课程、实验教学与示范中心建设,实践教学建设与改革,重大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团队和学风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经教务处初审合乎申报条件的成果,由学校聘请专家进行鉴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听取成果申报人的成果介绍,委员提出质询。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议和无记名投票打分,按照得分情况评定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名单。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定的获奖名单,经院长审核后,由教务处负责在校内宣传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限内,如接到对获奖成果的投诉,由教务处会同推荐单位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请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重新审定。
(四)公示后无异议,或对异议问题已作出裁定的获奖成果名单,学校发文、表彰。
第十五条  学院对校级教学成果按照项目和等级进行奖励,颁发证书并发给奖金。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教学成果的奖金归项目组成员所有,由项目主持人负责合理分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截留或挪用。
第十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如获奖,学校按照政府奖励的总额1:1配套奖励,所得奖金归项目组成员所有,由主持人负责合理分配;如果省级奖项无奖金,学校按照特等奖5000元、一等奖4500元、二等奖4000元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已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下一评审年度不得再次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教务处会同教学成果推荐(或所在)单位调查。情况属实者,学院将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获奖教学成果记入项目组成员的业务档案,并作为职称评定、晋级和评优的优先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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