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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3-03-30    浏览次数:

西安培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充分借鉴利用社会创新创业智力资源,提高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由各行各业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校内外专家组成。旨在集聚优质共享的导师资源,切实发挥导师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的针对性、时代性、实效性,为全校学生及在孵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

第三条 导师须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教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学校对导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导师库,积极开展导师活动。

第四条 导师对其指导、服务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二章导师的类型与来源

第五条 根据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的要求,导师分为如下类型:

(一)创新型导师。主要是学校或研究机构从事专业教学与专业实践、科学研究人员或具有本专业(或行业)讲师(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人员。

(二)创业型导师。主要是校外知名企业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功人士、风险投资人,或具有创新创业实战指导方面经验的人士。

(三)培训型导师。主要是有关部门、高校和单位中熟悉创新创业政策的专家学者、咨询机构专业人士,或已获得创新创业培训资格的培训师。

第六条 导师的来源

(一)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

(二)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专业人士;

(三) 投融资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专家;

(四) 熟悉创业相关政策的政府及所属机构工作人员;

(五)有行业经验和相关资源的成功企业家或知名企业高管;

(六)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负责人;

(七)其他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专业人才。

第三章 导师的聘任

第七条 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人才培养事业;

(二)具有宽厚的学科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创新创业实践经历以及良好的创新创业精神,能够服从相关安排,积极配合学校为大学生提供持续、专业的创新创业指导与服务;

(三)熟悉国家、省、市有关创新创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能够为大学生解读创新创业政策,能为政策落实提供服务指导;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导师优先选聘:

1.近三年曾在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类大赛中担任过评审专家;

2.曾指导大学生参加“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等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并取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曾指导大学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高水平科研项目的专家,科研成果已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应的专家;

4.已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行业协会或地方科技部门聘任的创新创业导师;

第八条 聘任程序及聘期

(一)拟聘导师由二级学院提名、或本人自荐、或其他机构推荐,报学校批准后聘任;

(二)每位导师聘期3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其履行职贵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九条 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二)以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学校形象的;

(三)泄漏企业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

第四章 导师的职责与激励措施

第十条导师的职责

(一)讲座沙龙。开设创新创业讲座沙龙,指导大学生掌握创新创业工作相关知识政策,了解创新创业前沿动态。

(二)论证评审。参与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设计、项目立项、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的论证评审工作。

(三)项目指导。直接指导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课题研究或创业训练、实践活动,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精神、意识、思维、能力。

(四)大赛辅导。为学校“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等大赛参赛队伍进行备赛辅导。

(五)咨询诊断。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发展定位、成长路径、项目实施等具体问题、困难的咨询诊断服务。

(六)师资培训。为学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师资、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提供帮助,共同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成果转化。

(七)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帮扶及跟踪指导。

(八)政策调研。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专题调研,了解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现状,提供政策性建议。

第十一条 导师的激励措施

(一) 授予西安培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聘书;

(二) 导师参加创新创业讲座沙龙、评审论证、培训辅导、咨询诊断等创新创业扶持活动,按照学校劳务酬金发放标准支付劳务报酬;

(三) 导师享有参与学校创新创业项目路演以及导师团组织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与研讨项目的权利;

(四)根据导师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导师及导师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

(五) 对为在校生提供创业见习(实习)的企业,可优先签署“西安培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基地”协议;

(六)利用高校产学研优势,进一步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活动中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导师,学校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导师施行校、院两级管理,本办法适用于校级导师管理,院级导师管理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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