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材管理,规范我校教材采购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保证教材质量,降低购书成本,维护学生利益,根据《陕西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西安培华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材采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教材采购工作程序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引入3家以上教材供应商参与教材招投标。要从维护学院利益出发,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第四条 教材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每3年进行一次招标,选取中标入围商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材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工作组"),成员按照《西安培华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组织。
第六条 招标工作组议事规则
(一)以满足教学需要为前提;
(二)质量、服务并重,综合评议比较。在质量、服务保证的前提下,贯彻"合理低价中标"原则;
(三)招标工作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小组决议,决议会签完成认定有效。
第七条 为确保教材质量和提高教材课前到书率,全院各专业的教材由招标工作组统一组织招标,具体采购工作教务处负责实施,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采购和发放教材。
第二章 招投标过程管理
第八条 招标要求
(一)教材质量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正版教材,对所提供的教材负质量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二)供货时间要求
1.根据学校教学需要按时供货, 教材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送达各校区,保证课前到书率为99%以上,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2.若有需追加的教材,供应商应积极订购,不得推诿,并保证在12小时内向学校告知该书有无,以便重新选购教材;追加的教材从确定追加之日起计算供货时间,供货时间不得超过10天。
(三)教材退还要求
1.按招生计划报订的没用完的当季教材应无条件退书。
2.学校所订购的教材如发生积压和变化,供应商应负责对当年订购的多余教材进行无条件退货,对所送教材中的误差、残损的调换。
(四)服务要求
1.无论购书量的多少,供应商都应免费及时送书上门,并协助搬运入库、拆包清点、分类上架。
2.供应商每季度须向我校提供《全国大中专教学用书汇编订购目录》和其他所需出版社的目录,以供查询、征订。
(五)报价要求各供应商所投标的报价,不得严重偏离当前发行费用的实际水平,更不得低于其发行成本。投标方以科学、求实、诚信的态度,按折扣率进行投标报价。
(六)签订合同中标单位可作为学校的教材供应商,有效期为3年。每年教材订购前必须签订供销合同,具体签订时间和要求由学校另行通知。
(七)付款要求当季教材到齐验收合格,90 天内退掉剩余教材,并按照合同要求结清教材应付款。
第九条 招标前,招标工作组应对投标单位资质信誉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参与投标的教材供应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规模,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投标单位须为具有大中专教材经营权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能提供省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出版物发行许可证。
(三)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书刊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和物资设备与服务采购招标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签订合同时须提供上述证件的原件备查。
(四)投标人应具备国内一流出版社的代理资格或发行网点资格(出示相关证明),并具有高校教材征订、储运、调剂、退换及结算能力,具有品种齐全、实力雄厚、供货及时、经营信誉好等优势。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从事销售盗版教材不良记录,能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教材采购招标时,若资格审查后的投标商数量不足三家,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评标工作一般采用综合评标方式,经无记名投票,按照得票或得分高低对投标人排序,确定中标商。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填写《西安培华学院教材招标采购活动备案表》。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我校教材采购实行信用一票否决制。参与投标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发现,其标书无效,作废标处理;中标的,我校有权立即终止与其签订的协议,并要求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给我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且今后不得参加我校此类项目的投标。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以不正当手段拉拢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向招标人员行贿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商的;
4.与其他投标商恶意串通的;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我校签订合同的;
6.中标后在履约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协议等要求执行的;
7.中标后未经我校许可转包项目的;
8.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 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活动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二)开标前泄露标底或者评标秘密的;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影响中标结果的。
第十五条 中标企业所提供的教材,一旦发现盗版、劣质的教材,供应商应负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学校有权拒付当批次的书款,并追究供应商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教材采购,未进行招标的,所签合同或协议,审核部门不得通过审核,未经审核的和审核未通过的合同或协议,学院财务处不得为其办理付款和报销。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