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具有西安培华学院学籍的在校本、专科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报酬。
第四条 我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院(部)、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领导下,指派工作人员负责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协调、计划、组织、实施、总结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第八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各用工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条 负责指导和监督各二级学院及用工单位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制订和完善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各项规定和办法。
第十二条 统计、整理、上报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资料及开展情况等。
第四章 二级学院学生服务站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接受本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推荐安排学生上岗,为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安全教育,维护参与勤工助学工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优先考虑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学生勤工助学的表现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安排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形式。
固定岗位是指活动内容相对稳定,周期较长的勤工助学岗位。
(一)助管助教。安排学生参与实验室、图书馆、机关各部门、各学院等各项教学管理服务工作;
(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
(三)由勤工助学基金投资开发的专岗;
(四)其他适合高校学生从事的工作。
临时岗是指短时期内即可完成或根据需要临时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八条 岗位的设置,必须由用工单位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提交《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学工下载专区),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协调各用工单位为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创造条件。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录用学生需通过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将信息发布在西安培华学院数字化校园信息平台的勤工助学版块,经学生个人申请,二级学院勤工助学服务站审核推荐,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录用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岗位工作情况送交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如在岗学生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向学生明确岗位职责,进行安全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和日常考勤考核等。
第二十二条 工作期满后,用工单位要如实提供学生工作期间的表现和评语,纸质档案由学生个人和学院学生服务站保存,电子档案由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 “西安培华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后即返还,介绍信及其它复印件留档备案。经审核同意,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在西安培华学院数字化校园信息平台的勤工助学版块发布岗位信息,经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学生服务站推荐,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全程监督,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岗前安全教育、岗位技能培训、明确岗位职责、日常管理和日常考勤考核等。用人单位需与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及选定的勤工助学学生签订“西安培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财务管理中心从学生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的报酬根据用工单位提交的考核结果发放,对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发放。
第九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程序和原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具备以下条件:品行端正、学习努力,生活俭朴;遵规守纪;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学生服务站统一审核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在学校公开发布的勤工助学用工信息中,学生可有针对性地选择岗位,经学院推荐、用工单位考察录用,签订协议、上岗。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重点关注;
(二)课余时间工作原则:学生应在完成教学要求,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
(三)安全原则:不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四)守信原则:学生在上岗前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对违约学生学校将取消其相应的权利,一学期内不再安排其勤工助学。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西安培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和学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四条 凡擅自外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其活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自身学习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六条 严格禁止学生个人或团体擅自冒用学校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一经发现,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培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培华院学发〔2008〕2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