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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分学术委员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11-24 】

体育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西安培华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结合体育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体育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教授组成的负责本学院学术咨询、评议、审议与评审的工作机构,是落实专家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在院领导和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致力于发挥专家教授在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等学术事务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人数为8名,由教授、副教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设兼职秘书1人,主任由院长担任。

主 任:王志强

副 主 任:雷耿华

委    员:苟定邦  马德厚  张锦锦

特邀专家:周 里  徐国富  周家颖

秘 书:郑 婕

第四条 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基层民主推荐、本人自荐、院长提名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各学院领导班子会议审核推荐,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应有1-2名相关学科领域的行业、企业有影响力的产学研合作共建单位专家(不占总名额)。

第六条 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1.德才兼备、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顾全大局,善于听取意见,积极为促进学科专业发展建言献策。

2.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和威信较高,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第七条 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院分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1.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的。

2.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

3.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4.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

5.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按本章程第四条-第六条办法补充。

第九条 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同步,任期3年,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科学研究规划、队伍建设规划和实验室体系建设规划。

2.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调整与建设方案、实验室资源整合方案、国家或省(部)和厅(局)级教学科研平台申报方案,筹划跨学院(部、中心)或产学研重大合作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及跨学科平台组建方案。

3.对学院申报各级重点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等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指导意见。

4.评议或者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政府各类人才工程或者团队计划等。

5.加强学术监督和学术道德建设,培育优良教风和学风,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第十一条 对于跨学院的学科专业及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可召开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和讨论。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每学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 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主任请假。

第十五条 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需通过投票方式作出决议时,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应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扩散不宜公开的会议事宜。

第十七条 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个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本人应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可以在召开会议前就相关议题组成专家组开展前期论证,报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认可后再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学院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决定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请求,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收到复议请求一个月内给予答复。院学术委员会在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报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提请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作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体育学院

2021年7月20日